朝鲜中央通讯社4月5日称,朝鲜于当地时间11时20分(北京时间10时20分)成功发射“光明星2号”试验通信卫星。而日本认为,朝鲜即使真的是发射卫星,也违反了联合国决议。那么,日本的这种主张有道理吗?
“安理会对此应慎重”
4月7日,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在例行记者会上说:“我们注意到朝鲜方面宣布发射了卫星,也注意到有关方面对此表示关切。”
近几天来,下面3个问题备受关注:第一,朝鲜发射的是卫星还是洲际导弹?第二,如果发射的是卫星,有没有成功?第三,联合国安理会应该对朝鲜此举作何反应?
从国际法的角度来看,朝鲜的发射物究竟是卫星还是导弹,是问题的关键。如果是卫星,道理在朝鲜这边;若是导弹,则朝鲜无理。
这次朝鲜宣称发射卫星后,美国、日本、韩国试图以此为契机加强对朝鲜的制裁,联合国安理会也召开了紧急会议,但安理会五个常任理事国之间未能达成一致。俄新社称,是俄罗斯和中国反对制裁朝鲜。
若是卫星,美日违法
先来说说一个国家发射卫星,需要遵守国际法的哪些规定。
1966年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条约》,简称《外层空间条约》。该公约第一条明确规定:“所有国家可在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自由进入天体的一切区域。应有对外层空间进行科学考察的自由;各国要促进并鼓励这种考察的国际合作。”
《外层空间条约》也规定了发射国的义务:必须将活动的性质、方法、地点及结果的情报,通知国际社会。因此,如果一个国家在事前没有通报的情况下,发射卫星,是违反《外层空间条约》的行为。1998年朝鲜曾宣称发射卫星,但事前没有通报。因此,在安理会1695号决议中,有这样的词句:“回顾朝鲜曾于1998年8月31日在未经提前通报本地区各国的情况下,发射了一枚用导弹推进的物体,落入日本附近水域。”
这次,朝鲜显然吸取了教训,早早就向国际社会通报了发射活动的相关情况。因此,朝鲜认为,自己不违反《外层空间条约》中和平利用太空的原则。
如果朝鲜发射的确实是卫星,那么按照《外层空间条约》,美国、日本应该“促进并鼓励”。美日先前扬言要予以拦截,现在又试图加以制裁,这反倒是违反了《外层空间条约》。
日本:朝鲜无权发射卫星
目前,俄罗斯已经确认朝鲜发射的是卫星,美国、日本还没就发射物性质明确表态。
有意思的是,日本内阁官房长官河村建夫在朝鲜发射卫星后召开记者会说,朝鲜即使发射的是卫星,也是违反联合国安理会第1695号和第1718号决议的行为。3月13日,日本首相麻生太郎也曾说:“即使(朝鲜)发射的是人造卫星,也违反了安理会决议。”
那么,安理会的第1695号和第1718号决议是怎么说的呢?
2006年7月16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1695号决议,写明“要求朝鲜暂停所有与弹道导弹计划有关的活动,并就此重新作出其原先关于暂停发射导弹的承诺”。2006年10月14日,安理会又通过1718号决议,其中包括了“要求朝鲜不再进行任何核试验或发射弹道导弹……决定朝鲜应暂停所有与弹道导弹计划相关的活动,并就此重新作出其原先关于暂停发射导弹的承诺……又决定朝鲜应以完全、可核查和不可逆的方式,放弃现有的其他所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和弹道导弹计划”的词句。
在决议中还有“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采取行动,并根据第四十一条(详见“参考资料”)采取措施”的严厉措辞。
日本政府显然认为,朝鲜发射卫星属于“与弹道导弹计划有关的活动”。但日本的这种解释,恐怕很难让国际社会接受。
姜瑜在4月7日的记者会上就说:“我们认为,涉及1718号决议的问题,安理会应该慎重行事。火箭与导弹技术既相通,也有区别。发射卫星与试射导弹和核试验性质不同,也涉及各国和平利用外空(外层空间)的权利。我们认为,安理会对此应慎重作出反应。”
参考资料
《联合国宪章》第四十一条
安全理事会得决定所应采武力以外之办法,以实施其决议,并得促请联合国会员国执行此项办法。此项办法得包括经济关系、铁路、海运、航空、邮、电、无线电及其他交通工具之局部或全部停止,以及外交关系之断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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