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威是一个远离尘世邪恶的国度,现在却面临棘手的道德挑战。该拿安德斯·贝林·布雷维克怎么办?这名男子承认屠杀了76人(其中很多都是孩子)。挪威没有死刑,杀人犯通常最高可判21年监禁。面对如此骇人听闻的暴行,这个原本幸运、安宁的国家在法律和道德上毫无准备。
美国显然更加熟悉这个问题,虽然这不是什么好事。最近几周,围绕凯西·安东尼无罪释放一事,美国舆论“杀”声一片。安东尼女士在其两岁女儿凯丽被认为失踪的一个月里照样寻欢作乐,而实际上凯丽很可能是被自己的母亲谋杀的。许多人认为凯丽被剥夺了正义;与此同时,她的母亲已经获释,至今躲在一个秘密的地方,主要是为了防止遭受民众自发的法外惩罚(vigilante justice)。
法律正义有所欠缺是一回事,其彻底失灵则是另外一回事。但在上述两个案例中,法外手段的诱惑可谓强烈。这种渴望复仇的感受在道德上说得过去吗?回答是肯定的——因为复仇与法律正义(justice)之间的差异不如人们所想的那么大。
一谈到复仇,人们很难做到心口如一。看到某人罪有应得往往会产生正义感,但社会认为复仇是原始和野蛮的。政府希望公民不要自行正义,坚称只有国家才有权、有责任惩罚作恶者。
所以,多数人不太好意思以复仇表达其痛苦。但也有一些人更加坦率,宣称人拥有复仇的道德责任,特别是当法律失灵时。
这个月,曾在1975年残忍杀害5岁孩童贾森·福尔曼的迈克尔·伍德曼西即将出狱。伍德曼西当年被判40年徒刑,他至今已服刑28年。孩子的父亲约翰·福尔曼不久有可能在家乡小镇遇上杀害他儿子的凶手。福尔曼得知伍德曼西即将获得假释后说:“如果这人获释后出现在附近,或者如果我能找到他,我真想杀了他。”
许多人听到这种赤裸裸表达复仇的话语会不舒服。但这与通过司法手段实现的复仇有何区别呢?每一种法律制度必须在道德上表现出正义,复仇必须始终是符合道义的,并且罪罚相称。这正是《圣经》中所言“以眼还眼”的意思。
尽管人们羞于谈论复仇,但复仇是人的天性,就像爱和性一样。在艺术和文化中,人人都为复仇者叫好,无论是对哈姆雷特,还是对影片《角斗士》、《勇敢的心》或《不可饶恕》中受到伤害的复仇者,读者、观众们愿意看到作恶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许多人认为在某些极端情况下应使用死刑,因为这是最接近为受害者报仇的一种形式。或许挪威人现在就在考虑这一点。民调显示,世界上多数人支持死刑,特别是作恶者“罪大恶极”的话。毫无疑问,布雷维克先生符合这个标准。
法律应依据罪罚相当的原则惩罚作恶者,承认满足受害者复仇心理的道德责任。而主动坦白、从轻发落的做法损害了这种算旧账的方式——正由于此,它们应该少用(并且始终要有受害者的参与)。因为程序错误或模棱两可的“合理怀疑”,而让有罪者逍遥法外会招来“街头正义”。无论是法律正义还是复仇,都没有协商的余地。
□美国《纽约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