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年前,联邦最高法院就劳伦斯诉得克萨斯州(1998年,蒂龙·甘莫和约翰·劳伦斯因在得克萨斯州休斯顿的公寓内发生同性性行为,被警察逮捕,据该州《反鸡奸法》,其行为被认定为轻罪。此案后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案,裁定《反鸡奸法》违宪,这对主张同性恋平等权利的人来说是一大胜利。大法官安东宁·斯卡利亚对此激烈反对,并预言最高法院的裁定将不可避免地促使司法系统允许同性恋婚姻。
此事过去不到5个月,斯卡利亚的预言就得到应验。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援引劳伦斯案裁定该州宪法保护同性恋结婚。
最高法院曾裁决在军人葬礼附近抗议属自由言论的权利,还拒绝支持沃尔玛员工性别歧视集体诉讼。这两起裁决都有争议。但是,主张同性恋婚姻属宪法权利的诉讼至今未到达联邦最高法院。这是为什么?
原来,最有可能发起此类起诉的律师们,对美国历史中最高法院的作用存在误解。他们认为,最高法院对《宪法》的解释仅仅反映当时社会的主流价值观,而在同性婚姻未获全民认可的情况下发起诉讼,是不可能成功的。
然而,这种看法是基于对历史的曲解。最高法院并非总是等到社会价值观改变之后才行动的,它有时候会推动价值观的形成。事实上,尽管同性婚姻问题目前极具争议,但最高法院可能正准备认可这项权利。同性恋权益人士推迟发起联邦诉讼,希望等到公众舆论改变的那一天。此举可能意味着机会之窗被关闭。
许多支持同性婚姻的人认为,目前将该问题上诉至最高法院为时过早,他们的例证是几十年前废止跨种族婚姻禁令一事。他们说,最高法院没有裁决此类法律违宪,因为当时舆论对跨种族婚姻的态度相当分裂。直到1967年,最高法院才就洛文诉弗吉尼亚州(洛文夫妇是白人男子和黑人/印第安混血女子的结合,违反弗吉尼亚州当时禁止白人与非白人通婚的法律)一案,裁定反种族间通婚法令违宪,当时仅有16个州还保留这项法律。耶鲁大学法学教授小威廉·N·埃斯克里奇和律师达伦·斯佩戴尔2009年5月写道:“只要对跨种族婚姻的看法仍两极分化,沃伦法院就不会支持平等原则(厄尔·沃伦,美国著名政治家、法学家,1953年至1969年间任美国首席大法官。在任期间,美国最高法院做出很多涉及种族隔离、民权、政教分离、逮捕程序等著名判例)”。
在1967年,大多数美国人并不赞同种族间通婚。尽管上世纪60年代时,美国人赞同此类婚姻的人比之前有所增加。但即便最高法院就洛文案作出裁决后,全国民意仍然是明确反对的。
相比之下,近年来有关同性婚姻的民调中,即便最令人沮丧的结果都好于当年对跨种族婚姻的民意支持率。例如,2008年奎尼派克大学一项民调显示,55%的受访者反对同性婚姻。而今年由盖洛普、CNN民意研究及ABC新闻、《华盛顿邮报》进行的民调显示,超过半数的成年人对同性婚姻问题反应积极。
但是,美国绝大多数州目前仍禁止同性婚姻。最近,纽约州参议院投票允许同性婚姻,而这只是允许此类婚姻的第6个州。最高法院会宣布其他40多个州违宪吗?
最高法院当然可以做到,而以前也有过类似举动,甚至是在极具争议的案子上。例如,1989年最高法院裁决焚烧国旗是受宪法保护的表达自由,一举改变了48个州的法令。大法官可以走在许多国民的前面,这种事情不必总是回避。有时候,这其实是其分内之事。
公众对同性婚姻的支持率大涨,这也反映到政治领域。但是,即便奥巴马宣布他赞同同性婚姻,公众对该问题的支持继续上升,最高法院也未必会跟进。毕竟,美国司法与美国人民不是同步前进的。□美国《华盛顿邮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