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排放辐射污水的行为遭到周边国家抗议。韩国政府指责日本将核污水排放入海,既未事先通报也未协商,涉嫌违反国际法。日本外相松本刚明就强调日本已就此事向邻国政府和国际原子能机构进行了通报(事后通报),并承诺此举并不违反国际法规定。
美国《时代》周刊网站6日载文分析说,1972年签署于伦敦的《防止倾倒废物和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也称《伦敦公约》),日本也是缔约国之一。该公约禁止倾倒废弃物污染海洋环境,该公约还有个特别规定,即如发生放射性污染时,国际原子能机构应向有关方面组成的小组提供技术评估报告。但该公约有一个漏洞,它只针对在海上航行的船舶、飞跃海空的航空器,或其他人造海上设施。它不涉及像福岛核电站这样的陆基排放,因为这属于一国的主权管辖范围。
尽管如此,绿色和平组织在英国埃科塞特大学的研究员大卫·桑迪洛认为,像这样排放大量的放射性污水进入海洋,应该被《伦敦公约》其他缔约国认作是违反公约的行为。他说,完全有可能使用水泵等设备将污水输送到特定装置加以处理,而不是直接排放入海。因为《伦敦公约》有规定,海上航行的船只应尽可能将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存储到特定装置加以处理后才能排放入海,这样做的目的是保护人类健康和海洋环境。
韩国《东亚日报》报道,韩国高丽大学的朴启甲(Park Gi-gap)教授说:“尽管日本是把污水排入其专属经济区内,但受到辐射污染的海水足以危害海洋环境和海生动植物。因此,有关国家表达对此的关注是完全必要的。”韩国核安全局负责废弃物评估的专家李允暻(Lee Yoon-geun)说,1972年的《伦敦公约》禁止向公海倾倒废弃物,从这点看,日本并未违反国际法。但问题不在于排放本身是否合乎国际法,而是排放的污水是否超过国际安全标准。因此,目前焦点是,日本所排放的放射性污水,比如碘的浓度,是否超过了由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国际放射性保护委员会所设定的标准,如果超过就可以说日本违反国际法。可问题是,这些机构对排放辐射性污水入海缺乏严格的剂量标准。
然而,由于相关国际公约未涉及惩罚条款,即便日本被证实违反国际法,也不会面临制裁或做出赔偿。韩国庆熙大学名誉教授金灿圭说:“日本的排污举措是在紧急情况下做出的,换句话说,是不可抗力因素所致。”朴启甲教授也认为,日本不可能为此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