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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08月27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香港:亚洲“离婚之都”?

译者 陈墨 《 青年参考 》( 2014年08月27日   27 版)

    曾昭颖在2011年的离婚案件中,一度获判12.2亿港元(约合人民币9.67亿元),但在今年1月,这一数额被上诉法院减为4.11亿港元(约合人民币3.25亿元)。

    在香港威瑟斯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马科斯·德尔利看来,香港似乎享有亚洲离婚之都的“殊荣”。

    德尔利最近一直被庆祝的氛围所笼罩,因为他的律所刚赢得了一场大官司。这个官司可能改变香港的离婚诉讼惯例,使得香港在对婚前协议的裁决方面,与英国法律形成一致。

    根据该判例,香港法院应尊重离婚双方自由签订的任何婚前协议,“除非履行该协议会对双方产生不公”。律师们认为,既然享有了法律地位,婚前协议未来在香港会越来越流行。

    总体而言,在香港,离婚的绝对数量十分惊人,律师们因此把香港称为“婚姻的坟墓之地”。叶永青、稀莲达律所的叶永青律师称,去年有2.2万对夫妻在香港申请离婚,其中两万对获批准。

    当富有的夫妇分道扬镳时,利益攸关的财产分配数目可能会非常惊人。香港法院近来判定的财产数额最大的离婚案,是曾昭颖案。2011年,法院判给她12.2亿港元(约合人民币9.67亿元),但在今年1月,这一数额被上诉法院减为4.11亿港元(约合人民币3.25亿元)。

    由于对“支付巨额离婚费”的频繁报道,香港成了经济弱势配偶(经常是妻子)申请离婚的圣地。与中国大陆、马来西亚、菲律宾等地把大部分财产判给经济条件较好一方(通常是丈夫)的做法相比,香港的离婚判决对弱势一方更慷慨。

    英国2000年的“怀特对怀特案”否决了夫妻五五分的财富分配方式,判定丈夫向妻子一方支付巨额款项。香港的这一特点也很明显。但根据一个妇女基金会的报告,2012年在香港离婚的妇女中,仍有39%认为,自己没得到公平的财产判决。

    为了“多一些确定性”,自2010年起,婚前协议在香港逐渐流行起来。“现在,律师们都建议委托人订立婚前协议”,高嘉力律所的合伙人和婚姻部门负责人卡罗琳·麦克奈丽说。

    “在美国,你会在婚前协议中见到诸如婚姻中由谁遛狗这样的条款。美国一些州的婚前协议会细化到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中的行为举止,在香港就没这些。”德尔利说。

    “在美国一些州,婚前协议中还会有关于不忠的条款”,而香港的婚前协议中全是关于经济问题的干货,他说。

    各国关于离婚应在哪里进行的法律规定,也不一样。在香港,离婚诉讼当事人必须与香港有“实际联系”。“通常要求有生意,一般是有资产在港,并不一定要有永久居住权。但仅仅是过来度假和有个银行账户是不够的。”德尔利解释道。

    麦克奈丽说:“法庭起码会要求你证明,自己的生活重心在香港。如果很明显你是专程来香港离婚的,你就无法通过审核。”但是,这个“实际联系”的规定很宽泛,麦克奈丽承认,她接手的高收入离婚案子里,少有定居在香港的夫妇。

    自2011年起,在香港进行离婚诉讼变得容易起来。“法庭允许你在其他地方离婚后,再在香港进行财产申诉,”麦克奈丽说,“因此,在中国大陆离婚后,妻子可以来到香港,如果能通过司法审核,她就能在香港进行离婚诉讼而获得经济补偿,因为大陆的判决结果通常对妻子不利。”

    德尔利解释了为什么原本无权在港离婚的夫妇,仍大费周章选择香港法庭,即便财产分配已在婚前协议中定好。

    他以6月他的公司赢得的那场官司为例:“在香港,婚前协议仍没有严格的约束力。”这意味着,在美国一些州把婚前协议被当做法律一样执行,而在香港,它要被放到“法官认为的公平”之后。比如,如果离婚时要把妻子、儿女完全扫地出门,那么即便婚前协议中这样规定了,香港法庭也不会照此判决。

    德尔利经常受理一些“高达上亿美元”的大案子,但就像麦克奈丽指出的那样,这些高端人群的离婚案件中,很少真正讨论关于钱的问题。“在这些案件中,人们争论的是原则。1亿美元或1.5亿美元没什么差别,他们争论的是,对他们即将结束的婚姻来说,怎样才是公平的。”

    律师的经验对离婚诉讼而言,至关重要。因为这种“高价离婚”的最大问题,经常不是分割资产,而是决定先分什么资产,因为“隐瞒资产和其他不良行为”在这其中很常见。

    而那些婚姻破裂的夫妇,有太多情绪迸发出来,麦克奈丽不得不常提醒客户,“想想若干年后自己将对今天的行为作何感想”。“(麻烦的)不是钱,是情绪。他们还没接受‘婚姻已结束’的现实,或者,依然还在为第三者插足而愤怒不已。”

    尽管这份工作需在情感上承担压力,离婚律师们还是成群结队地涌向香港。这里“离婚之城”的名声,使得英国律师们兴奋不已。“在伦敦,谈论去香港当离婚律师,已成了一个流行话题。”麦克奈丽说。

    □香港《南华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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