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大教授:中国的“法治-稳定悖论”
杨鸣宇 “政见”观察员
《
青年参考
》(
2014年04月16日
03
版)
中国的市场改革除了带来经济发展外,对社会也至少造成了两方面的重要影响:第一,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利益出现分化;第二,法治改革。而这两点又是密切相关的,因为利益分化会带来纠纷的增加,这时候就需要规范的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毫无疑问,伴随经济发展而迅速增加的社会矛盾,已经是中国社会中一个最严重的社会问题。那么,法治化是解决这些矛盾的良药吗?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本(Benjamin L. Liebman)最近撰文,形容中国陷入了所谓的“法治—稳定悖论”(Law-Stability Paradox)。
在李本看来,中国政府确实一直致力于法治改革,希望适应市场改革后的社会经济环境。但是法治化的进程大约在2000年开始出现停滞。一个基本原因是:中国有关政府部门一直视法律为管治的工具,而不是约束自身行为的规则。
这样带来两个后果。首先,司法机构的权威受到直接削弱。当它们面对一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敏感案件时(例如土地纠纷、劳资纠纷),法院可能会选择不接受立案。即使法院作出了判决,也欠缺足够的权力去执行判决结果。如果因为司法判决引发所谓的“涉法上访”,法官即便遵守了法律程序,也会被认为是失职。其次,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地方政府有时会选择向司法机构施压,使判决结果倾向可能的上访者,无论是否有法律依据。法律程序因此受到破坏,出现法律的民粹化倾向。
李本进一步指出,造成“法治─稳定悖论”的原因有四个。
第一,中国政府部门始终担心法治化会威胁到自己的权力,因此司法机构必须置于政府的监督之下,难以真正独立。
第二,中国形成于革命时期的纠纷解决习惯有“民粹化”的传统,这使中国政府部门在应对社会矛盾激增时倾向采取非法律的手段进行应对。
第三,“民粹化”同时和执政的合法性来源相关。因此中国政府部门对基层的纠纷和怨气的产生尤其敏感。只要能平息这些不满,使用超越法律的手段就并不是非理性的行为。
第四,由于中国社会还处于急剧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应对未知的突发情况,中国政府不希望自己受制于法律的约束,相反它需要使政体时刻保持一定程度的“弹性”。
总括而言,“法治─稳定悖论”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制度和现实原因。李本承认,中国法治化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因为它不可能脱离中国市场转型的大背景。因此,中国只要一天没完成转型过程,这种法律和政体稳定之间的张力将会持续的存在。
中国的市场改革除了带来经济发展外,对社会也至少造成了两方面的重要影响:第一,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利益出现分化;第二,法治改革。而这两点又是密切相关的,因为利益分化会带来纠纷的增加,这时候就需要规范的法律程序进行解决。
毫无疑问,伴随经济发展而迅速增加的社会矛盾,已经是中国社会中一个最严重的社会问题。那么,法治化是解决这些矛盾的良药吗?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教授李本(Benjamin L. Liebman)最近撰文,形容中国陷入了所谓的“法治—稳定悖论”(Law-Stability Paradox)。
在李本看来,中国政府确实一直致力于法治改革,希望适应市场改革后的社会经济环境。但是法治化的进程大约在2000年开始出现停滞。一个基本原因是:中国有关政府部门一直视法律为管治的工具,而不是约束自身行为的规则。
这样带来两个后果。首先,司法机构的权威受到直接削弱。当它们面对一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敏感案件时(例如土地纠纷、劳资纠纷),法院可能会选择不接受立案。即使法院作出了判决,也欠缺足够的权力去执行判决结果。如果因为司法判决引发所谓的“涉法上访”,法官即便遵守了法律程序,也会被认为是失职。其次,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地方政府有时会选择向司法机构施压,使判决结果倾向可能的上访者,无论是否有法律依据。法律程序因此受到破坏,出现法律的民粹化倾向。
李本进一步指出,造成“法治─稳定悖论”的原因有四个。
第一,中国政府部门始终担心法治化会威胁到自己的权力,因此司法机构必须置于政府的监督之下,难以真正独立。
第二,中国形成于革命时期的纠纷解决习惯有“民粹化”的传统,这使中国政府部门在应对社会矛盾激增时倾向采取非法律的手段进行应对。
第三,“民粹化”同时和执政的合法性来源相关。因此中国政府部门对基层的纠纷和怨气的产生尤其敏感。只要能平息这些不满,使用超越法律的手段就并不是非理性的行为。
第四,由于中国社会还处于急剧变化和发展的过程中,为了应对未知的突发情况,中国政府不希望自己受制于法律的约束,相反它需要使政体时刻保持一定程度的“弹性”。
总括而言,“法治─稳定悖论”的产生有着深刻的制度和现实原因。李本承认,中国法治化还有漫长的道路要走,因为它不可能脱离中国市场转型的大背景。因此,中国只要一天没完成转型过程,这种法律和政体稳定之间的张力将会持续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