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慧胜诉只是个体的胜利
龙敏飞
《
青年参考
》(
2013年07月17日
03
版)
劳教制度已异化为地方政府滥用公权、打击异己、规避司法程序的便利工具。同普通人一样,国家的法治,也应经常洗洗澡、治治病,而对劳教制度的“洗澡”、“治病”,便不应姗姗来迟。要维护“唐慧”一般个体的尊严与幸福,对劳教制度的废或改,便应提上议程。毕竟,这事关“唐慧们”的权利救济,更关乎司法的权威与公正。
7月15日9时许,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案二审作出判决: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由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641.15元,但不必再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7月15日新华社)
唐慧案二审胜诉,不仅是“上访妈妈”的胜利,也是司法公正的一次胜利。正义虽然迟到,但总比不到要好。此事,也很快被诠释为一个标杆性事件——即面对强势的劳教制度时,个体也是有获胜可能的。这同时也意味着,诸多和唐慧一般为正义而奋斗的人,能看得见“胜利的曙光”,而不至于仅仅感叹“人活着就是为了争一口气”。社会继续这般向前推进,司法公正才能更好地照耀“每一个为权利而争斗”的公民。
然而,可喜之事亦有可憾之处。在唐慧被劳教的这起案件中,贯穿始终的除了饱受诟病的劳教制度,还有唐慧所诉求的官方的书面道歉。遗憾的是,道歉是有,但其实并不正式。如民警的道歉,如永州市劳教委法定代表人的道歉。这些道歉,也显现出一些诚意,但无书面道歉,仍让人感觉缺乏真诚。而且,法院对于唐慧提出的书面道歉的申请,也以没有法律条款支持为由,予以驳回。没有书面道歉,也为唐慧案的胜诉留下了一个尾巴,这也让一些人感觉此案并没有预期的那么圆满。正如《新京报》法人微博评论所言:法律是非已定,书面道歉何以还那么难?
回头再重新梳理唐慧案,会发现唐慧被劳教的胜利,充满了偶然性,不过是个体的胜利。一者,“上访妈妈”的名号,为唐慧赢得了舆论关注,这样的优势,普通维权者并不具备。当案件不能充分暴露在阳光下,其胜诉的可能性,似乎没唐慧这么大。二者,唐慧案是难以被复制的个案。毕竟,不是每一个“唐慧”都能赢得关注,也不是每一个“唐慧”都会如眼下的唐慧一般,成为不幸之中的幸运之人。当唐慧案无法成为一个被复制的范本,其胜诉的积极价值与正向能量,便会大打折扣。
换言之,劳教制度未改,仍会有下一个唐慧,而你我每一个人,皆是潜在的受害者。这意味着,唐慧案虽然胜诉了,但劳教制度仍未输。作为计划经济的产物,劳教制度不仅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且严重背离法治精神,的确需进行重新审视。社会各方言论与探讨也早已达成共识:废除劳教正当其时。因为劳教制度已异化为地方政府滥用公权、打击异己、规避司法程序的便利工具。同普通人一样,国家的法治,也应经常洗洗澡、治治病,而对劳教制度的“洗澡”、“治病”,便不应姗姗来迟。
《人民日报》今年4月曾在其法人微博上称:“中国梦的感召力,不仅在于国家的强大,更在于个体的幸福与尊严。唐妈妈的泪水,不该成为中国梦的痛点。”诚如斯言,要维护“唐慧”一般个体的尊严与幸福,对劳教制度的废或改,便应提上议程。毕竟,这事关“唐慧们”的权利救济,更关乎司法的权威与公正。2003年孙志刚事件后,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了;如今唐慧案胜诉了,我们更希望这凝聚改革或废除劳教制度的社会共识,为社会公平与公正的推进,提供前进的动力。

劳教制度已异化为地方政府滥用公权、打击异己、规避司法程序的便利工具。同普通人一样,国家的法治,也应经常洗洗澡、治治病,而对劳教制度的“洗澡”、“治病”,便不应姗姗来迟。要维护“唐慧”一般个体的尊严与幸福,对劳教制度的废或改,便应提上议程。毕竟,这事关“唐慧们”的权利救济,更关乎司法的权威与公正。
7月15日9时许,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上访妈妈”唐慧诉永州市劳教委行政赔偿案二审作出判决:撤销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由永州市劳教委向唐慧支付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641.15元,但不必再进行书面赔礼道歉,本判决为终审判决。(7月15日新华社)
唐慧案二审胜诉,不仅是“上访妈妈”的胜利,也是司法公正的一次胜利。正义虽然迟到,但总比不到要好。此事,也很快被诠释为一个标杆性事件——即面对强势的劳教制度时,个体也是有获胜可能的。这同时也意味着,诸多和唐慧一般为正义而奋斗的人,能看得见“胜利的曙光”,而不至于仅仅感叹“人活着就是为了争一口气”。社会继续这般向前推进,司法公正才能更好地照耀“每一个为权利而争斗”的公民。
然而,可喜之事亦有可憾之处。在唐慧被劳教的这起案件中,贯穿始终的除了饱受诟病的劳教制度,还有唐慧所诉求的官方的书面道歉。遗憾的是,道歉是有,但其实并不正式。如民警的道歉,如永州市劳教委法定代表人的道歉。这些道歉,也显现出一些诚意,但无书面道歉,仍让人感觉缺乏真诚。而且,法院对于唐慧提出的书面道歉的申请,也以没有法律条款支持为由,予以驳回。没有书面道歉,也为唐慧案的胜诉留下了一个尾巴,这也让一些人感觉此案并没有预期的那么圆满。正如《新京报》法人微博评论所言:法律是非已定,书面道歉何以还那么难?
回头再重新梳理唐慧案,会发现唐慧被劳教的胜利,充满了偶然性,不过是个体的胜利。一者,“上访妈妈”的名号,为唐慧赢得了舆论关注,这样的优势,普通维权者并不具备。当案件不能充分暴露在阳光下,其胜诉的可能性,似乎没唐慧这么大。二者,唐慧案是难以被复制的个案。毕竟,不是每一个“唐慧”都能赢得关注,也不是每一个“唐慧”都会如眼下的唐慧一般,成为不幸之中的幸运之人。当唐慧案无法成为一个被复制的范本,其胜诉的积极价值与正向能量,便会大打折扣。
换言之,劳教制度未改,仍会有下一个唐慧,而你我每一个人,皆是潜在的受害者。这意味着,唐慧案虽然胜诉了,但劳教制度仍未输。作为计划经济的产物,劳教制度不仅不再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且严重背离法治精神,的确需进行重新审视。社会各方言论与探讨也早已达成共识:废除劳教正当其时。因为劳教制度已异化为地方政府滥用公权、打击异己、规避司法程序的便利工具。同普通人一样,国家的法治,也应经常洗洗澡、治治病,而对劳教制度的“洗澡”、“治病”,便不应姗姗来迟。
《人民日报》今年4月曾在其法人微博上称:“中国梦的感召力,不仅在于国家的强大,更在于个体的幸福与尊严。唐妈妈的泪水,不该成为中国梦的痛点。”诚如斯言,要维护“唐慧”一般个体的尊严与幸福,对劳教制度的废或改,便应提上议程。毕竟,这事关“唐慧们”的权利救济,更关乎司法的权威与公正。2003年孙志刚事件后,收容遣送制度被废除了;如今唐慧案胜诉了,我们更希望这凝聚改革或废除劳教制度的社会共识,为社会公平与公正的推进,提供前进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