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保护法规应合理可行
英国《金融时报》社评 译者 倪卫国
《
青年参考
》(
2013年03月13日
02
版)
如何在信息自由和个人隐私之间找到平衡?相关法规的修订应尊重这一原则:个人是其私人数据的最终所有者,但任何新法规都必须合理,便于实施。
去年,欧洲公布加强数据保护法规的议案,这些议案当时被誉为隐私权方面的重大进步。现在,由于人们担心法规冲击企业,布鲁塞尔正在斟酌是否修订草案的某些方面。但任何变更都不应牺牲这样的基本原则:个人是其私人数据的最终所有者。
欧洲数据保护法规改革姗姗来迟。现行法规设立于1995年,当时世界远未互联网化。随着科技的进步,用户在整个网络空间的活动都能被追踪,他们的数据也能被挖掘用于盈利目的,因此现在必须解决一些相关的重大问题。
在一个国境线无足轻重的行业,应该制定协调一致的法规。但任何新法规都必须合理,可以实施。在这种背景下,布鲁塞尔考虑重审可能与成员国法律发生冲突的部分条款(例如数据存储方面)是正确的,因为成员国的法律条文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担心法规的实施成本过高,规定过于严苛,可能会抑制欧洲数字企业的竞争力,也是合理的。
不过,重审议案的某些方面不应意味着牺牲公众日益希望加强隐私保护的要求。现有议案的两个方面是达到这一要求的核心。首先,数字公民是其数据的最终拥有者,在使用他们的数据之前,应该获得他们明确无误的许可。征求许可的方式,以及授予许可的后果,应该清清楚楚,毫不含糊。许可授予后,只有在使用数据的方式发生变更时,才需要再次征求许可。
其次,用户应该有权变更或撤销有害或不准确的信息。要实施这一点,布鲁塞尔将必须做出决定,对于合法流入第三方手中的信息,谁应该负责任。这里举个例子,比如Facebook用户想要撤销此前公开发表的帖子,而这篇帖子已经被转载到了其他地方。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在获取许可时告诉用户,公开信息可能产生什么样的潜在后果。
互联网用户对于自己的数据被如何使用越来越审慎。提供隐身技术的软件企业正在风行。谷歌(Google)和Facebook等反对欧洲议案的互联网巨头,不能也不应忽视这一需求。双方必须做出合理的妥协。
摘自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
如何在信息自由和个人隐私之间找到平衡?相关法规的修订应尊重这一原则:个人是其私人数据的最终所有者,但任何新法规都必须合理,便于实施。
去年,欧洲公布加强数据保护法规的议案,这些议案当时被誉为隐私权方面的重大进步。现在,由于人们担心法规冲击企业,布鲁塞尔正在斟酌是否修订草案的某些方面。但任何变更都不应牺牲这样的基本原则:个人是其私人数据的最终所有者。
欧洲数据保护法规改革姗姗来迟。现行法规设立于1995年,当时世界远未互联网化。随着科技的进步,用户在整个网络空间的活动都能被追踪,他们的数据也能被挖掘用于盈利目的,因此现在必须解决一些相关的重大问题。
在一个国境线无足轻重的行业,应该制定协调一致的法规。但任何新法规都必须合理,可以实施。在这种背景下,布鲁塞尔考虑重审可能与成员国法律发生冲突的部分条款(例如数据存储方面)是正确的,因为成员国的法律条文也是为了保护消费者。担心法规的实施成本过高,规定过于严苛,可能会抑制欧洲数字企业的竞争力,也是合理的。
不过,重审议案的某些方面不应意味着牺牲公众日益希望加强隐私保护的要求。现有议案的两个方面是达到这一要求的核心。首先,数字公民是其数据的最终拥有者,在使用他们的数据之前,应该获得他们明确无误的许可。征求许可的方式,以及授予许可的后果,应该清清楚楚,毫不含糊。许可授予后,只有在使用数据的方式发生变更时,才需要再次征求许可。
其次,用户应该有权变更或撤销有害或不准确的信息。要实施这一点,布鲁塞尔将必须做出决定,对于合法流入第三方手中的信息,谁应该负责任。这里举个例子,比如Facebook用户想要撤销此前公开发表的帖子,而这篇帖子已经被转载到了其他地方。解决这个问题,就要在获取许可时告诉用户,公开信息可能产生什么样的潜在后果。
互联网用户对于自己的数据被如何使用越来越审慎。提供隐身技术的软件企业正在风行。谷歌(Google)和Facebook等反对欧洲议案的互联网巨头,不能也不应忽视这一需求。双方必须做出合理的妥协。
摘自英国《金融时报》中文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