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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3月06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总统何时可以杀死公民?

○作者 Amy Davidson ○译者 黄义务 《 青年参考 》( 2013年03月06日   40 版)

    美国司法部最近发布了一份白皮书,解释总统为何及何时可以杀死美国公民。该白皮书约1/3处的一段引用,应引起读者的注意。白皮书称,总统的这种权力不仅限于美国,还能延伸到世界上其他所有国家。

    白皮书提供了某种“期待已久的东西”,即对奥巴马政府在2011年一次无人机袭击中,杀死身在也门的美国公民安瓦尔·奥拉基的法律分析。问题不是曾为“基地”组织工作的奥拉基是否无辜,而是他在何时踩过界,而可以未经司法程序就成为杀戮目标?更进一步的问题是,我们每一个人何时会被放上“猎杀名单”?

    白皮书振振有词,为美国政府在何种情况下可以在非敌对地区的外国,对身为“基地”组织的高级行动首领,或与“基地”组织有关的美国武装人员使用致命武力,提供了小心的论证和法律框架。

    白皮书说,屠杀的3个条件是,该人造成“迫在眉睫的威胁”,生擒“不可行”,以及屠杀行为“与相关战争法一致”。不过一旦它的条件都成立,所有限制都会消失。现在根本就没有关于“高级行动首领”的明确定义,也没有关于“有关的武装人员”的定义,这种关联让非“基地”组织成员的人,也成为刺杀有效目标。

    其中一个最难把握的模糊词是“不可行”。白皮书说生擒可能不可行,因为时间,因为屠杀发生国的武力,因为部队安全,或者也许就是因为“其他因素”。政治上不可行算吗?外交尴尬算吗?对审讯的恐惧算吗?觉得一次逮捕实在太麻烦算不算?

    另一个关键词是“迫在眉睫的威胁”。白皮书称,这并不意味着此人马上要做某件构成威胁的事。“基地”组织头领“持续策划攻击”、“持续策划阴谋”,而且“美国政府可能并不能了解组织的全部计划,但并无把握什么都不会发生”。

    如果一个人在过去曾与这些事有关联,“而且没有证据证明他已放弃或与这些活动断绝关系”,那么这个人就“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对“迫在眉睫的威胁”的判断,也包括“阻止未来对美国灾难攻击的可能性”。

    简言之,构成“迫在眉睫的威胁”与身份和特征有关,而不需要有任何具体计划。它的意思就是,你觉得某人——一个“知情的、高级官员”是危险的,或者,只是可怕的。

    国务院前法律顾问约翰·R·史蒂文森1970年演讲时说,“美国选择未经柬埔寨同意入侵,以保存该国中立性。”这是什么逻辑?他还说:“在其领土内,北越和越共士兵已造成迫在眉睫的威胁。”“迫在眉睫”是总统的咒语。它提醒我们,关于敌人和危险的定义是变化的。 

    史蒂芬森演讲前几周,尼克松提出了自己的理由。他说,把战争带到柬埔寨,是因为美国不能“像一个可怜的无助的巨人”。后来,美国的大学爆发反对扩张战争的示威抗议。在尼克松的演讲和史蒂芬森的演讲间,发生了肯特和杰克逊州立大学枪击事件,反对美国进军柬埔寨的学生,被国民警卫队和警察杀害,甚至殃及旁观者。

    如果这些学生是在——比方说,巴黎一所大学的美国人,而他们组织了一个反战团体呢?一个读过司法部白皮书的总统,是否仍能对自己说,他们是在一所外国大学的“有关武装”呢?或者说,如果他们成功游说国会,或者公共舆论反对总统认为的必要军事行动,那么他们是否造成了“迫在眉睫的威胁”?他那时可以杀死他们吗?他现在可以吗?

    □美国《纽约客》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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