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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05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社会若包容,何须立法反歧视?

○明永昌 《 青年参考 》( 2012年12月05日   03 版)

    争议有时是个漫长的过程,但在关键课题上,也恰恰是在多元社会里,这种漫长是必要的。

    香港社会近来在热烈谈论同性恋议题。立法会议员陈志全今年9月当选后承认自己的同性恋身份,并宣誓要在议会中以非激进手段争取同志(同性恋)权益。

    多年来致力于维护同性恋权益的立法会议员何秀兰,则促请港府就立法消除性倾向歧视的议题展开公众咨询,但动议在立法会辩论近4小时后被否决,引发4000多人参加今年的同志游行。歌手何韵诗在游行中高呼“我系(是)同志”,成为继黄耀明后今年第二个公开“出柜”(公开同性恋身份)的香港歌手。

    之后,政府态度软化,政制及内地事务局长谭志源表示,对性倾向歧视立法作咨询持开放态度,并透露特首梁振英将会在明年1月的《施政报告》中就咨询交代。

    笔者以为,无论是议员要求政府订立消除性倾向歧视条例,或是同志运动者在游行中呼吁社会停止歧视同志,都似乎说明香港社会歧视同性恋者的问题依然显著。因为,如果社会本来就对同志没有什么明显的歧视,立法消除歧视就似乎变得“多余”,需要明文“反歧视”实际上是一种倒退。而印象中,大部分港人对同性恋持包容态度,社会日趋接纳及尊重同性恋者,即使有些人和宗教团体反对同性恋行为,他们也不会骚扰或中伤同性恋者,或散播对同性恋者的仇恨。在香港,因为同志身份被剥夺学习、就业等基本权利的情况鲜有听闻,性倾向歧视并不显著。

    而一些反对为反性倾向歧视立法的人就忧虑,立法保障同性恋者的权益会压制其他不认同同性恋的人的权利及良心自由,造成“逆向歧视”。他们认为,1990年香港通过“同性恋非刑事化”已反映了社会的多元及宽容,不同意将同性恋与其他社会公认的弱势群体,如老弱伤残混为一谈,并予以特别保护。一旦反性倾向歧视立法,因价值理念不同而产生的差别对待及批评,也将以“反歧视”为名被同志运动者打压。

    但身为同志的陈志全不这么认为。他在接受香港媒体访问时就举出,香港社会的体制仍对同志存有不少歧视。“例如异性恋者可以组织家庭、享受合并报税、申请公屋家庭单位、医疗津贴等福利。但同志即使想让恋人成为保险受益人也很困难,更遑论为恋人签字做手术、陪伴对方入急诊室、弥留时伺候在侧等。”他并指出,香港同志在一些工作岗位也面对差别待遇,尤其当工作性质涉及接触小朋友时,如教师、社工、神职人员、教练和纪律部队会特别避忌。

    有同志朋友指出,有许多香港同志运动者为了争取反歧视立法,纷纷通过媒体公开控诉自己在社会或工作上遭受歧视或负面对待。但他指出,香港社会包容,同志一般不会纯粹因为自己的性倾向而在工作场所被歧视,许多人声称被歧视,其实更多是因为工作态度欠佳被同事边缘化。他认为,争取反歧视立法如果不触及同志婚姻合法化,只在如何消除性倾向歧视的问题上打转,将不会对香港同志权益保护带来太多实质效果。

    社会包容何以还须立法反歧视?说到底,香港同志运动者呼吁政府推动性倾向歧视立法,终极目标其实是促成同志婚姻合法化(或折衷让同性伴侣组成法律认可的公民结合,或让他们向政府登记其同居伴侣关系),让同性伴侣也能享有一般已婚者的权利和福利。但有别于同性恋非刑事化只是要求政府不干预同志活动和尊重同志的私人空间,争取同志婚姻合法化要求政府积极介入,公开和严肃地确认一段私人的关系,因此需要有更完备周全的理据,比争取同性恋非刑事化要艰难得多。

    香港社会伦理学者莫家栋指出,即使一个崇尚自由放任的政府,也不会纯然因为一种行为并没有对他人构成伤害,就给予正面的认可,也没有可能对所有另类的生活方式都给予制度上的方便和政策上的优惠。同性伴侣组织家庭的“合法性”,支持和反对双方将继续争持不下,即使是在美国,今天也仍在争议着。争议有时是个漫长的过程,但在关键课题上,也恰恰是在多元社会里,这种漫长是必要的。

    □摘自新加坡《联合早报》

    (本版言论不代表本报观点,仅供参考。文章均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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