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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1月07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让召回条例全程晒在阳光下

○本报记者 陈楚 《青年参考》( 2012年11月07日   45 版)

    近期,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6号,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召回条例》)并予以公布,将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在这一历时8年,从“管理规定”到政府“管理条例”的升级过程中,中国已经由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市场,成为令跨国汽车巨头垂涎欲滴,恨不得独自鲸吞而后快的“肥肉”。

    令人遗憾的是,中国汽车消费者并未享受到“上帝”般的礼遇,甚至与公平对待无缘。相反,国外跨国汽车巨头在中国对汽车召回“打太极”,频频祭出双重标准,给中国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乃至生命安全埋下了严重隐患,影响了我国汽车市场和汽车工业的健康发展。

    因此,本次通过的《召回条例》强化了以立法为手段,用法规强制干预市场,保护消费者切身利益,值得肯定。

    《召回条例》明确规定,生产者未停止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缺陷汽车产品;隐瞒缺陷情况;经责令召回拒不召回;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吊销有关许可。违反条例规定,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另一方面,《召回条例》在具体执行时,依旧面临不小的挑战。首先是信息不对称。有人认为,汽车厂商处于政府和消费者之间,为了追求利润,它有强烈的动机制造“信息不对称”,向消费者隐瞒真相;同时,面对政府的监管时,它也害怕“信息不对称”,可能在质检总局得出报告后,想办法令其只公布结果,不公布整个调查过程的信息。事实上,关于召回调查信息的公开,早已经引起了不少消费者和维权组织以及律师团体的质疑。

    著名产品质量律师蒋苏华表示,《召回条例》中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具体技术工作的机构仍是国家质检部门,这方面的工作量和涉及范围很广,仅凭该部门恐怕很难胜任。

    据了解,蒋苏华代表数百名消费者,针对某热销品牌产品提出召回申请后,几个月过去,他才得到质检总局一纸书函,其中并没有任何关于调查过程的信息可以说服消费者。其中有何秘密,为何不公开?政府作为全体消费者的代表,有能力获取几乎全部信息,应当让具体的调查和执行情况暴露在阳光下,有效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并提供更多相关信息。

    其次,汽车行业资深分析师贾新光强调,汽车召回尤其是关于技术方面的调查,很有可能涉及“权力寻租”,有可能成为政府和汽车企业暗箱操作的领域。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勒认为,尽管相关部门自称代表公共利益对产业界进行管制,产业界总会通过种种手段来影响相关部门制定标准和调查的过程,最终“俘虏”政府、左右监管调查的结果。所以,除了政府部门,应该加强社会力量的参与和监督。

    最后,《召回条例》部分词句表达笼统,消费者维权依旧存在难度。例如:第二条对缺陷的界定中有“普遍存在”字样,但这个“普遍”的标准是什么?在中国境外出现召回,在中国出售的相同产品是否也应召回?条例并未讲清。

    经济学和社会学家曼瑟尔·奥尔森指出,个人与集体存在矛盾,往往造成公共利益的代表缺位。也就是说,明知道现实不合理或自己的利益被损害,却不想亲力亲为,而是希望别人出头、自己搭车。值得注意的是,集体越小、利益冲突越激烈的时候,联合就越容易;当集团成员众多,利益冲突并不明显的时候,反倒难以联合。这也很好的解释了:面对《召回条例》,汽车企业很容易联手对权力部门施加影响,利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维权难度却很大。

    蒋苏华认为,如果政府真想保护消费者,除了将《召回条例》全程暴露在阳光下,也应该给予消费者“抱团”的自由,即出台集体维权的相关法律,给其增加与厂商对垒的筹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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