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野田政府挑起的“购岛”闹剧和“国有化”举措,明显地是对战后国际秩序的公开挑战。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完全有理由根据战后的一系列条约,站在历史舞台的正面对日本近百年来的侵华罪行作出全面清算,彻底解决钓鱼岛问题。
由日本首相野田佳彦积极推动“国有化”引发的中日钓鱼岛之争,在中国政府强有力的反制措施和凌厉的舆论攻势下,日本政府方面目前露出了退却的迹象。
首先,日本官方发言人公开表态,已充分“认知”到中国政府在钓鱼岛问题上的立场。所谓“认知”,含有“了解到”、“理解”之意,与国际法上的“承认”概念还是有本质上的区别。
尽管如此,相较前一段时期野田政府强硬坚持钓鱼岛属日本国有领土,在钓鱼岛问题上不存在主权争议的立场,已明显具有松动和退却之意。对台湾方面,虽然日本一贯坚持与台湾只有渔权问题,不存在主权之争,但日前也由日本外相玄叶光一郎释出所谓的“悬案”说。这一“悬案”说,恐怕并不仅限于“渔权”。
日遇强硬反制表露“退意”
早在1880年,清朝政府与日本明治政府曾因琉球问题发生争执,经双方协议,同意将琉球南部归中国,中、北部归日本,订立了琉球处理的“分岛改约”协议。后因琉球朝野上下强烈反对归属日本,其中琉球贵族林世功前往天津谒见李鸿章请愿,最后以切腹自杀的方式死谏,迫使李鸿章搁置与日方互换“分岛改约”协议。
于是,琉球成了中日之间的一大“悬案”。这里所谓“悬案”,就是说琉球的主权归属问题并没有获得法律上的解决。日本只不过是用武力占据了琉球。
如果从历史事实来看,钓鱼岛问题的确也是中日之争继琉球之后的又一“悬案”。其一是琉球和钓鱼岛都是日本用武力占据的领土;其二是两者都没有清晰明确的法律文件依据。清朝虽与日本签订了“分岛改约”的协议,但最终还是没有完成换约手续,这一协议在国际法上仍属无效。日本取得琉球,自始至终都没有获得国际法上的承认。1972年美国托管当局根据《琉球归还协议》将琉球交给日本,也只是一种行政管辖权的转移,并没有涉及主权。
至于钓鱼岛,日本当年完全是一种偷偷摸摸的“窃占”,没有列明在任何一份条约之内。有必要稍加说明的是,1895年4月17日清朝与日本签订的《马关条约》,其中第二款第2条为:“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第3条为:“澎湖列岛、即英国格林尼次东经百十九度起至百二十度止,及北纬二十三度起至二十四度之间诸岛屿。”
比较以上两条关于领土割让的条款,我们可以看到,澎湖列岛的割让是写明经纬度,而台湾全岛却没有写明经纬度,只是笼统地写上“所有附属各岛屿”。当然,根据史料记载和当年国际间的共识,台湾的“所有附属各岛屿”无疑包括台湾周边的琉球屿、花瓶屿、棉花屿、彭佳屿、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等。但由于条款中没有一一列明,因此为日本窃占钓鱼岛预留了狡辩的空间。说钓鱼岛不在《马关条约》割让的领土之列,不属台湾而属琉球。于是,钓鱼岛列屿成了继琉球列岛之后中日领土之争的又一“悬案”。
对于这些“悬案”的解决,首先必须还历史之本来面目;其次是必须依据历史上的相关条约来逐一解决,才能做到正本清源和公平合理地解决问题。
针对日本用武力占据他国领土的处置和战后国际秩序的安排,美、英、中三大同盟国曾于1943年11月26日共同发布《开罗宣言》,其中第一条规定:“三大同盟作战之目的在制止及惩罚日本侵略,并剥夺其自前次世界大战在太平洋上所占夺之岛屿”;第二条规定:“使日本窃自中国之领土如东北、台湾、澎湖等归还中国”;第三条:“在相当时期予朝鲜独立”。
彻底解决钓鱼岛、琉球归属
1945年7月26日,三大同盟国又发表《波茨坦公告》共十三条。其中第八条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而且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人所决定的其他小岛之内。”
根据公告规定,日本的领土范围限于明治维新废藩置县以前的日本列岛及附属一些小岛,超出这一范围的领土,皆为日本用武力占据者(包括朝鲜、琉球群岛、台湾等),应在被驱逐之列。也就是说,不但台湾、钓鱼岛必须无条件归还中国,琉球群岛的主权归属也要获得最终的解决。这就是战后国际秩序的安排
根据以上的分析,日本野田政府挑起的“购岛”闹剧和“国有化”举措,明显地是对战后国际秩序的公开挑战。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完全有理由根据战后的一系列条约,站在历史舞台的正面对日本近百年来的侵华罪行作出全面清算,彻底解决钓鱼岛问题。
作者为香港亚太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