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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6月13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开发小行星的公司踩着法律灰色地带

谁有权拥有和开采一颗星星?

文 斑马黑黑 《青年参考》( 2012年06月13日   35 版)

    宇宙中的小行星就像海洋中的鱼群一样——多得无法计数,富含资源,没人对它们有主权,但所有人都想拥有合法开采它们的权力。据英国《新科学家》周刊日前报道,美国西雅图的新兴公司Planetary Resources称,下两年他们将把空间望远镜送入近地轨道,目的是找出具开采价值的近地小行星。

    俗称白金的铂,是这家公司的主要目标。如果找到富含铂的行星,他们会派出机器人去进行开采。

    听起来Planetary Resources真是个时髦值很高的公司。不过这一计划也不像你想的那么超级高端。另一家美国公司Moon Express也计划着从宇宙里搞到资源,他们的目标是月球表面的贵金属。

    这一切都是合法的吗?要回答这个问题,让我们先把目光转向《外层空间条约》。它又名《外空条约》,于1966年在联合国大会通过,次年生效,且无限期有效。这一条约指出,国家不能宣布自己拥有一个小行星。联合国和平利用外层空间委员会的英国顾问卡梅伦·麦克纳说:“月球、小行星等天体不属于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人都不能声明拥有它们。” 

    不过,这份条约在许多人眼里只是头纸老虎。“我们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我们有明确的权力去开采小行星。《外空条约》并不能限制开采。”Planetary Resources公司创始人之一埃瑞克·安德森觉得,50至500米大小的行星根本就不该被称为“天体”。

    “《外空条约》是头没牙的老虎。”美国律师迈克尔·金说。他的专业针对商业太空飞行。“它并非强制性,任何国家只要提前一年进行通知,接下来就可以无视它了。”他认为开采能力凌驾于这一条约。

    不管你喜欢哪种解释,有一点是肯定的:没有任何国际化组织能管理小行星开采,像Planetary Resources这样的公司踩着灰色地带。

    同样的,月球开采也是法律上的一处空白。原则上,国际非正式条约《月球公约》对开采这颗绕地卫星的资源作出了限制。但《月球公约》没得到多少大国的支持——虽然法国、危地马拉、印度、秘鲁和罗马尼亚签署了公约,但它们都不属于当今世界主要的太空势力。美国、中国和俄罗斯都没签字,所以《月球公约》也成了一只“没牙的老虎”。

    最后还有个大问题:谁来为空间采矿负责?如果开采导致小行星撞向地球,这算谁的错?联合国《空间责任公约》将这部分责任指向了启动空间计划的国家。但是,很多私人企业也开始启动空间计划,这让责任界定变得十分困难。美国和日本正为此研究新的责任条约。 

    很多天文学家有以自己名字命名的小行星,因为他们发现了它或者计算出了其轨道。那么当“他/她的小行星”被开采了,他/她能怎么办呢?

    也许可以去咨询一下律师,不过八成得不到解答。

    参考资料

    “空间宪法”

    《外空条约》全称为《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的外层空间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它规定了航天活动的10项基本原则:

    1.共同利益原则: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应为所有国家谋福利,而无论其经济或科学发展的程度如何; 

    2.自由探索和利用原则:各国应在平等的基础上,根据国际法自由地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自由进入天体的一切区域; 

    3.不得据为己有原则:不得通过提出主权要求,使用、占领或以其他任何方式把外层空间据为己有; 

    4.限制军事化原则:不在绕地球轨道及天体外放置或部署核武器或任何其它大规模毁灭性武器; 

    5.援救宇航员的原则:在宇航员发生意外事故、遇险或紧急降落时,应给予他们一切可能的援助,并将他们迅速安全地交还给发射国; 

    6.国家责任原则:各国应对其航天活动承担国际责任,不管这种活动是由政府部门还是由非政府部门进行的; 

    7.对空间物体的管辖权和控制权原则:射入外空的空间物体登记国对其在外空的物体仍保持管辖权和控制权; 

    8.外空物体登记原则:凡进行航天活动的国家同意在最大可能和实际可行的范围内将活动的状况、地点及结果通知联合国秘书长; 

    9.保护空间环境原则:航天活动应避免使外空遭受有害的污染,防止地外物质的引入使地球环境发生不利的变化; 

    10.国际合作原则:各国从事外空活动应进行合作互助。 

谁有权拥有和开采一颗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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