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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5月23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西学东见

改革年代,社会组织更须在规则中游戏

○陈仲伟 《 青年参考 》( 2012年05月23日   02 版)

    对于非政府组织,最重要的并非争取自治,而是呼吁管理方式的清晰与可预期,尽管官方拥有制定颁行管理条例的权力,但规则的确定对其自身也是约束。

    后毛泽东时代的一项显著特征,是各种志愿团体、非营利组织等社会组织的蓬勃发展。截止到2003年,已注册的志愿团体与非营利组织,已经超过26.6万家,倘若将未注册以及半官方的行业与群众团体纳入统计,这一数字估计有800万之多。

    这些社会组织的涌现,对中国究竟意味着什么?在中国研究领域被广为讨论。一些学者认为,一旦这些志愿团体与非营利组织足够成熟,所形成的公民社会将倒逼中国的改革深入政治领域;另一些学者却认为,它们的发展不过是现存体制下不越雷池的多元。

    在裴宜理主编的《毛看不见的手:中国适应性治理的政治基础》(2010)一书中,哈佛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的温奈良(Nara Dillon)认为,这一讨论有两大分歧。其一在于如何诠释这一新兴部门——通常,它被纳入“公民社会”这一概念中,去分析中国志愿团体与非营利组织,然而“公民社会”在西方起初是用以分析独立于政府的志愿与非正式机构,往往与民主化相联系。这一概念被套用在中国时常自相矛盾。

    另一方面,一些学者认为非政府组织的涌现,意味着政府监管的无力,另一些学者对监管的效果进行评估,却发现政府管制十分有效地抑制了对抗性的组织,大量涌现的都是亲建制的组织。作者指出,这一矛盾的产生,很可能在于我们误解了“监管”的性质。他认为,对监管过程的动态分析要比对规章条例的研究,更能逼近问题的核心。

    因此,在文化与政治经济条件的差异背景下,将中国不同历史阶段对公民社会的管理相比较,远比拿其他威权国家的公民社会作参照更容易发现问题。作者分别选取了抗战后的国民政府、上世纪50年代的大陆政府与改革开放之后的大陆政府这三个阶段,对公民社会的管理方式进行对比。

    作者发现,抗战之后,国民政府试图采取法律手段管理公民社会,管理方式也是制度化的,通过注册、审批、报备、资金账目审核等由不同部门分工管理,但管理效果并不好,大量对抗性的组织蓬勃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根据共同纲领,容许公民社会的存在。新政权一方面延续了国民政府时期对非政府组织的管理,譬如提交关于人事、活动与资金账目的年报,同时建立了一些新的半官方的非政府组织。但事实上,新政权对公民社会的管理与之前大相径庭。

    新政权采取政治手段进行管理。相较于国民政府在管理政策的制定与执行上的清晰与规范,新政权在政策制定与执行方面显得模糊而灵活。申请注册往往被一拖再拖,这种低效并非显示政府弱势,相反在削弱非政府组织的发展。更为有效的是,通过政治运动削弱非政府组织。比如,在朝鲜战争期间,通过反帝爱国的口号,团结与动员其他非政府组织关停有美国资助的学校、医院等。镇压反革命运动又打击了与国民政府有关的组织和民间信仰团体。

    历次运动的结果是,唯有官方背景的组织延续下来。不过,这一过程并不采取暴力手段,它的特征是:

    一、选择性,通过拉一派打一派,一方面使得非政府组织很难团结起来,另一方面使得非政府组织争相向政府靠拢以求自保,有效地减轻了行政执行的压力。

    二、打击非政府组织的合法性,譬如以反帝爱国的名义打击与西方有联系的组织,以打击“反动会道门”清除民间信仰团体等。

    三、不确定性,运动的幸存者因此无法积累经验以应对下一波运动。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开始放松对社会的控制。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非政府组织逐渐复苏。虽然这些新兴的非政府组织并不享有安全保障,但毕竟拥有了相当的活动空间。1989年10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颁布,确立了对非政府组织的双重管理体制。政府开始利用法律而非群众运动的方式,来规范非政府组织,但清理整顿依然时常发生。

    作者认为,这种新的管理方式也有如下三种特征:

    一、选择性,尽管不再采取拉一派打一派或强制其他非政府组织表态的方式,但清理整顿依然是选择性的。

    二、打击依然试图凭藉一套合法性的说辞,譬如“不达标”、“安全问题”,而且往往会寻找专家或学术机构为之背书。

    三、不确定性,清理整顿执行权限的下放,使得与地方政府搞好关系成为非政府组织的必修课,同时各地执行的标准也松紧不一。

    作者指出:对于非政府组织,最重要的并非争取自治,而是呼吁管理方式的清晰与可预期,尽管官方拥有制定颁行管理条例的权力,但规则的确定对其自身也是约束。

    (本专栏由“政见”团队供稿)

    (本版言论不代表本报观点,仅供参考。文章均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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