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人对死刑的态度可谓摇摆不定。美国死刑的历史可以一直追溯到建国之初,但在1972年,联邦最高法院在就几宗死刑案件做出复审时称,原先的判决程序过于武断,构成了“残酷和异常的惩罚”,是违反宪法的,这项裁决也使得美国一度暂停使用死刑。
不过,在保守派的强大压力以及谋杀等恶性犯罪行为层出不穷的背景下,美国于1976年又恢复了死刑,美国最高法院在当年所做的一项裁决中又“改了口”,称死刑本身并不违反宪法,但是审判程序必须有严格的标准。由于美国是联邦制政体,该国各州都有自己独立的司法体系,是否在州内保留死刑,什么样的罪行适用于死刑都由当地立法机关自行决定。
目前在美国存在死刑的州,可被判处死刑的罪名包括在从事偷渡人口、绑架、抢劫银行、强奸或猥亵儿童等恶性犯罪活动时蓄意杀人,而联邦法律中可判死刑的罪行还包括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劫持交通工具或从事恐怖活动而导致他人丧生、出于报复而蓄意杀害执法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及蓄意杀害政府领导人等。此外,在美国军法系统中,临阵脱逃、哗变和通敌行为也可被处死,个别州和美国联邦法律还规定“叛国罪”可判死刑,“间谍罪”在联邦法律系统中亦适用此刑。
而根据联邦最高法院陆续做出的一些裁决,强奸而未杀人者不得判处死刑,哪怕是强奸幼女这种恶劣行径;其他诸如贪污受贿和诈骗等经济犯罪行为在美国也不适用于死刑。
美国各州执行死刑的方式也不同,包括注射毒针处决、电椅处决、毒气室处决、枪决和绞刑。目前,大多数州都采用注射毒针的方式处决罪犯。电椅处决是第二种较为常见的处决方式。有些州允许死刑犯自己选择处决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