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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05日 星期四
中青在线

哈医大悲剧警示国人

欧美国家如何避免医患冲突

本报特约撰稿 张咏 《 青年参考 》( 2012年04月05日   20 版)

    不久前,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内发生了一起由医患纠纷引发的血案。3月23日下午16时30分左右,一名男性患者突然闯入风湿免疫科,抡起手中的刀疯狂砍向医务人员。一名医科实习生由于躲闪不急,被砍中颈动脉,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另有3名医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伤害。犯罪嫌疑人随后被警方抓获,经调查,此人未满18岁,因误以为“医生不给看病”而心生不满行凶。

    近年来在我国,医患矛盾已成为令人忧心的重大社会问题。如何化解这样的矛盾,很多发达国家有值得借鉴的经验。

    医患矛盾不可能完全避免

    世界各地均存在着医患纠纷,这些纠纷都是由于患者或家属对医生或医院提供的医疗服务不满引起的。即使在医学技术先进、法制健全的发达国家,也难以完全杜绝。

    引发医患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医疗事故。美国可以说是当今世界医学水平最为发达的国家,可那里的医疗事故也并不鲜见。根据美国科学研究院医药研究所2000年发表的报告,该国每年因为医疗事故死亡的病人就有4.4万至9.8万人之多。

    日本人一向以长寿著称,且该国在世界上也属于医学水平较高的国家,但即使如此,医疗事故也是层出不穷。日本厚生劳动省2002年4月曾对全国82所大型医院展开了一次全面调查,结果显示,在近两年时间里,这82家医院共发生了15000多起医疗事故,也就是说,在这些代表着日本最高医疗水准的大型医院里,平均每家医院每年都会有近百起医疗事故发生,其中致使患者丧生或生命垂危的重大医疗事故多达387起。

    即使医生医术高明,能够避免出现医疗事故,也难以让所有患者满意。最近,美国就有一位医生,因为出于善意,没有将病情及时告知患者本人,而遭到起诉。患者称医生侵犯了他的知情权。

    不过值注意的是,尽管医疗纠纷是一个普遍存在的世界性难题,但在发达国家,医生和患者间很少会出现极端暴力事件,双方都会理智地在法律框架内解决纠纷。这些国家之所以会有相对和谐的医患关系,可以说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有宏观上较为合理的制度安排,也不乏微观上对医患双方妥帖完善的自我保护机制,再辅之以细致入微的情感关怀,自然容易使双方相对心平气和。

    化解矛盾的根本:保障健全,看病不难不贵

    发达国家普遍拥有健全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以及相对充裕且分配合理的医疗资源。患者看病不难不贵,才能从根本上缓和医患矛盾。

    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行全民医疗的国家,其目的是“让每个社会成员以免费或低价享受医疗卫生服务”。凡居住在英国的人,即使是外籍留学生和合法劳工,都可以享受和英国公民一样的医疗福利和待遇。

    和我国不同,英国的基础医疗十分发达,患者就医首先接触的是提供基本医疗的单位,如社区门诊或无预约医疗站,由社区的家庭医生首先了解病情,对症下药。英国全国各地建有约2.9万个社区门诊,平均合每2000人一个。社区门诊的医生约占英国医生总数的50%,这样英国99%的人都能享有家庭医生的服务。只有在家庭医生觉得必要的情况下,患者才能到二级医疗机构就诊(急诊除外)。一般对于可控情况,社区门诊会将其控制在社区内解决,以减少专科医院的负担。英格兰的家庭医生每年要接诊3亿人次,近年来,由他们转送到二级医院的病人下降了25%。

    加拿大1984年出台的《卫生保健法案》则规定了医疗保险的五项基本原则,一是统一性,即所有省和地区必须建立医疗保险制度,包括所有必需医疗服务;二是广泛性,即覆盖全体国民;三是可及性,即人人平等,不管贫富差距、健康状况,所有国民都享受同等的服务项目和条件,无论是在政府办的医院,还是在私人诊所;四是方便性,即国民在国内任何省或地区看病,都同样被接纳并不用付费;五是公共管理,即政府统一管理,并向医疗机构支付费用,管理成本因单一支付而降低。

    法国的情况和英国类似,其医疗体系完善,拥有成熟的就诊、转诊制度。病人在社区医生或私人医生处就诊后,即使不能在那里获得治疗,也能得到就诊指导,知道应该找哪家医院,哪位专科医生治疗。除急诊外,法国医院的医生看病一般都是预约制,在规定的时间,由医疗秘书预约好相应数量的病人,在一个相对独立的诊室,逐一就诊,医生有充分的时间、精力,认真对待每一个病人。

    医师责任保险:既分担风险,也督促医生

    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医护人员在行医过程中要承担很大风险,若让他们对医疗结果承担全部责任,显然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因此,很多发达国家在建立医疗制度和法规时,除了注重规范医生行为,保护患者利益外,也为医护人员分担风险,提供保障。

    在美国来说,有关部门处理医疗纠纷等医患矛盾时,力求照顾医患双方,努力寻找两者利益的平衡点。美国有11个州规定,只有医疗疏忽的责任超过50%时,被告才需要进行赔偿,其他州则规定按责赔偿。美国一些州的执法部门认为,如果对医院和医生的惩罚过重,使其经营成本和风险高到难以忍受,只会使专业人才外流,最终倒霉的可能还是患者。

    美国人在碰到医疗纠纷事件后,第一选择往往都是去打官司,很少跑到医院里面闹事。美国没有卫生行政部门,其医疗标准和规范都由美国医学会制定。

    为了维护和谐的医患关系,美国医学会专业规范与法律委员会于1994年修订发布了《医患关系基本原理》。根据它的要求,几乎每个美国医院内都设置了风险管理部门,专门负责调查医疗失误。他们从专业角度,调查有争议的案例,以判断主管医生是否尽责尽力以及是否有过失。而受害者本人及其家属也可聘请律师,根据自己掌握的证据,证明医生有过失。

    一旦医院被确认应承担责任,那么法官就可能会要求他们做出高额赔偿。有关医疗事故的法律,美国50个州的规定不尽相同。就索赔数额来讲,纽约州法律对此上不封顶,任凭陪审员和法官根据案情裁定;在得克萨斯州,病人被意外治死,其家属获得的索赔不超过130万美元;而根据美国《医生财政新闻》2001年的一篇报道,医疗事故造成病人脑损伤,最高赔偿金额可高达1200万美元。

    不过,即使被判对医疗事故负有重大责任,也不意味着医生和医院要全部承担天价赔偿。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建立起了不同形式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目的就在于为医生创造出一个宽松和谐的行医环境。其中,医师责任保险是较为通行和有效的一种。

    医师责任保险在西方国家往往又被称为医疗过失责任保险或专家责任保险,是指医生出现医疗事故时,由承保的保险公司代其对患者进行赔偿。这一制度在最大程度上做到了对患者权利的救济,同时在转移医师职业风险、降低医疗纠纷成本,以及提高问题解决效率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在美国,医生参加职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一般医生近1/3的收入都用于购买保险,而一旦出现医疗事故或医疗差错,赔偿责任就落到保险公司身上。但这并不意味着医生可以高枕无忧,如果某位医生总是犯错误的话,那么他今后就要多缴保费,最后甚至会被拒保,这对医生也不失为一种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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