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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0月12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中国律所未在境外受各种限制

海外律所抱怨在华业务壁垒多

○本报特约撰稿 叶桐柏 《 青年参考 》( 2011年10月12日   23 版)

    跨国律所在华必须“入乡随俗”,才能为在中国执业扫清障碍。

    限制“越来越严苛”?

    英国路透社10月4日报道说,许多在华海外律师事务所怨声载道,抱怨中国法律环境不开放。尽管中国加入了WTO并做出了开放承诺,但迄今为止,海外律所在中国执业仍存在诸多限制。中国企业虽日渐国际化,但在其海外官司中,仍更倾向于聘用中国本地律所。中国律师辩称,法律行业很特殊,开放程度受各方面影响,比如政治因素,而且法律行业的国际化将是个非常漫长的过程。

    在接受路透社采访时,美国普衡律师事务所北京代表处负责人大卫·李德维表示,现在中国公司在世界各地投资,中国国内律师事务所也跟着进入了当地司法管辖区,却并未受到类似外国律师行在华受到的各种限制。普衡律师事务所是一家跨国律所,在亚洲市场的规模为所有美国律师事务所之冠。

    李德维称,中国对海外律所的限制“越来越严苛”。他表示,如今中国司法部已禁止诸如商务部反垄断局这样的政府部门接触外籍律师。据他回忆,“8年前我在处理中美间的首起反垄断案时,我还能直接和反垄断局共事。”

    到底有何限制

    根据美国“海外中国青年论坛”主办的在线杂志《视角》上一篇文章介绍,外国律师跟随外资来到中国是从1978年始。起初遇到无数障碍,比如,当时法律服务被视为一个政治敏感区域,同时中国政府不允许外国律所在华设立办公机构。

    到了1992年7月,随着《外国律师事务所机构设立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发布,在试验的基础上,外国律所经司法部允许,并于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后,可以在规定地区设立办公机构,开展业务。

    澳大利亚墨尔本大学亚洲法专家安德鲁·葛德文教授说,“暂行条例”要求在华工作的外国律师必须有至少3年从业经验,且无犯罪记录,这是为确保外国律师水准。同时,在华外国律所禁止开展与中国法律相关的服务,外国律所及其律师在中国不能代表当事人出庭,也不能雇佣中国律师。如果一个中国律师想要加入一家外国律所,其律师执照将被吊销。

    2001年,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国务院于当年12月22日公布了第338号令《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进一步为外国律所在华的合法存在和执业提供了法律依据。但第15条特别规定,外国律师机构在华法律服务“不含中国法律业务”,只能就其“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以及国际公约和管理提供咨询”,“不得雇佣中国国家注册律师”,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外国律师机构在华从事法律服务的范围。

    壁垒并非中国独有

    其实,中国司法部门对于外国律师的壁垒并非绝无仅有。据路透社报道,日本在2002年开放法律服务市场之前,也不允许外国律师直接介入与本国法律相关的案件。

    另据英国律师协会主办的《公报》2010年报道,印度限制条件比中国更严苛。印度禁止外商直接向法律服务领域投资,也不允许跨国律所在印开办办事处。外籍法律服务者只有在其母国给予印度籍人士相同执业条件下,才能在印度律师理事会注册。外国法律服务人员只能在印度本国法律公司里从业或担任咨询师,但不能签署文件或作为客户代理,更不能成为律所合伙人。

    需“入乡随俗”

    虽然外国律所在中国发展受到种种限制,一些知名跨国律所的外籍律师也有自己独特的见解。

    据英国《公报》报道,英国知名跨国律所——诺顿罗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彼得·巴罗斯说,在中国,最初大部分律所针对外商直接投资提供服务,但近几年,由于中国企业的国际性借贷和海外投资不断增长,国内银行对国外律所的咨询需求也在日渐增加,他很看好中国这个潜力巨大的法律服务市场。

    英国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约翰·比夏普表示,跨国律所在华必须“入乡随俗”,适应当地市场,比如当地律师的角色、计费方式、回款等。这些问题在各国都不相同,导致一些律师来华后“水土不服”,难以理解和适应他们所见到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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