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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7月20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漏油事件发生后

中国有关部门生态索赔不积极

○本报记者 张伟 《 青年参考 》( 2011年07月20日   07 版)

    在此前的漏油事故中,海洋管理部门既很少就生态损失提出索赔,成功的案例也屈指可数。“我们的国企就这样被政府一次次惯坏,毫无愧色地把巨额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

    索赔最不积极的海洋生态损失,是与个人和部门具体利益关系最少的领域,但恰恰也是与我们每个人都有关系的领域。

    渤海湾漏油事件发生后,究竟哪些人和机构有权获得赔偿?

    曾长期代理污染索赔案件的律师夏军对《青年参考》分析称,除直接受到影响的渔民可以以个人名义索取赔偿外,渔业资源损失和海洋生态损失的索赔,都要由政府相关部门进行。

    但根据他的亲身经历和观察,渔民索赔面临重重困难,而相关政府部门在索赔方面并不积极。

    夏军是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律师。他表示,像渤海湾漏油事故这样的事件,主要造成三方面的损失:一是渔民因污染导致的具体损失,包括养殖、捕捞的损失;二是对天然渔业资源的长期损失;三是海洋生态损失。第一种损失由渔民个体提起诉讼;第二种应该由农业部的渔业管理部门代表国家索赔;而生态损失则应由海洋部门,即国家海洋局代表国家索赔。

    夏军介绍,不管要进行哪种索赔,都要先通过行政程序来取得证据,因为诉讼时的大量证据得靠政府执法部门提供。按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定,应由农业部门、海洋管理部门等为主进行调查处理。

    在这些相关部门调查现场、收集基本证据后,相关证据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夏军表示,这也是很重要的环节,是下一步进行索赔的重要依据。如果行政程序缺失或不完善,后续索赔将很困难。

    不过,夏军介绍说,目前,针对海洋污染进行的索赔中,由渔民个人发起的最多;此外,渔业部门针对天然渔业资源损失的政府索赔多一些,相关部门也比较积极。而针对生态环境损失进行的索赔则很少。

    渤海湾漏油事件发生后,国家海洋局海洋环境保护司司长李晓明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海监部门已经对此次溢油事件予以立案。此外,他表示,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调查核实本次溢油污染事故的原因、污染程度等方面后,将会按照法律的有关条款和有关程序予以处理。

    一度有媒体报道称,渤海漏油事故的最高索赔额为20万元人民币。对此,海洋局相关官员表示,20万元只是行政处罚,具体的索赔额度将“远超20万”。

    不过,夏军介绍,在此前的漏油事故中,海洋管理部门既很少就生态诉讼提出索赔,成功的案例也屈指可数。

    事实上,他认为,中国的环境立法和民事立法并不落后,《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第2款,对公益性的海洋生态资源损失的索赔,或者说环境损失索赔,作出了明确的规定。2007年,国家海洋局又发布了对海洋溢油事件进行损失评估的行业标准,进一步解决了技术上的障碍。

    那为什么操作起来仍然有很多困难?

    夏军相信,剩下的原因是观念或者机制的问题。他认为,政府相关部门“不太乐意、不太习惯,也没有那么多精力”去进行这种索赔。此外,他表示,大多数海洋漏油事件都牵涉到国有企业,一边是国资委,一边是国家海洋局,有人会觉得“都是国家的”,索赔起来就是“打内战”。

    第三个障碍是经济上的。夏军说,国家没有针对这种索赔的预算,而索赔的前期调查等投入可能要花上千万元人民币。这笔钱不在财政预算内。

    夏军指出,索赔最不积极的海洋生态损失,是与个人和部门具体利益关系最少的领域,但恰恰也是与我们每个人都有关系的领域。“我们的国企就这样被政府一次次惯坏,毫无愧色地把巨额环境成本转嫁给社会。如果污染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法律救济,环境正义就是可望不可及的奢侈品!”

    至于此次渤海湾漏油事件后各方索赔的情况,他表示将拭目以待。

 

中国有关部门生态索赔不积极
国外漏油事故如何处罚
漏油造成生态损害,石油巨头赔偿巨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