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幸福地死亡”。由于该问题关乎人的生命、道德伦理、医学、法律等多个方面,所以“安乐死”合法与否一直是各国所面临的一大立法难点,每隔一段时间,总会出现一两个事例重新挑起人们对这一话题的讨论。
美国俄勒冈州是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的地区。1994年11月,该州经过公民投票决定有条件准许“安乐死”,而条件是医生证实患者仅剩不到6个月的生命,且病人具有提出“安乐死”要求的心智能力。如果病人的情况符合条件,他们将得到一张处方,凭处方购得足量致死的药物,然后自行服用。法律禁止家属或朋友帮助患者自杀,同时禁止医生使用针剂或者一氧化碳实施“安乐死”。自这项法令1997年生效以来,已有超过200名绝症病人在该州选择实行了“安乐死”。到了2006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6对3票的裁决,支持俄勒冈州1994年通过的准许医生协助自杀的州法,同时认定包括协助自杀在内的各种医疗行为由各州自行管理。2008年11月,美国华盛顿州成为继俄勒冈之后第二个由选民投票允许“安乐死”的州。但目前为止,美国绝大多数州都禁止“安乐死”和协助自杀。
世界上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是荷兰,该国议会于2001年11月29日通过“安乐死法令”,只有满足众多前提条件,医生才能按病人的要求为其实施“安乐死”。此后,比利时也立法承认“安乐死”合法化。
另一个对“安乐死”持宽容态度的国家是瑞士,瑞士刑法规定,只对“出于利己的动机而唆使或帮助他人自杀的人”,才追究刑事责任。故瑞士医生可在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的情况下,为那些希望结束自己生命的人提供所需的自杀药物与设备,而不构成犯罪:其一,该患者已被确诊没有治愈的希望,并且自杀行为是由患者自己实施;其二,医生并没有从协助自杀的行为中直接获利。相关的统计数据显示,每年约有200人在苏黎世通过“安乐死”的方式结束生命,其中大部分是身患绝症的外国人。今年5月,近八成苏黎世居民公投否决了禁止“安乐死”的议案,使得瑞士继续成为“安乐死胜地”。
虽然在英国,“安乐死”至今仍未合法化,英国于1961年通过了《自杀法》,将协助自杀定性为犯罪行为,最长刑期可达14年。但近来,英国对“安乐死”的态度有所缓和,这要源于前两年发生的“黛比·普尔迪事件”。46岁的英国妇女黛比·普尔迪,于1995年被确诊患有多发性硬化症,这种病让她逐渐丧失运动功能、感觉功能甚至排泄功能。黛比不想继续这种没有尊严的生活,她想“安乐死”。由于“安乐死”在英国不合法,为避免丈夫和亲人因帮助自己自杀而遭起诉,黛比向英国法院提出就“协助自杀”重新进行司法解释的要求。2009年7月30日,黛比接到了盼望已久的裁决,英国上议院决定,“可以接受”黛比家人协助她自杀的行为。黛比欣喜若狂,她称这项裁决把“生命的权利”交还给了她。
□张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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