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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06月10日 星期五
中青在线

新加坡如何管制国内外媒体

○本报特约记者 韩晓英 《 青年参考 》( 2011年06月10日   09 版)

    ■国内媒体资源基本上由执政党全面掌握

    ■外国媒体须同意接受新加坡政府对认为有诋毁性质的内容进行审查

    ■“采用立法手段限制言论和集会,对保持经济繁荣、民族和宗教和谐来说非常必要”

    关于沙德瑞克案件中涉及的刑事诽谤和藐视法庭等罪名,曾在新加坡南洋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刘大为(音)解释说,在新加坡,刑事诽谤罪最多可判2年监禁,往往会同时伴有不设上限的罚款。

    根据新加坡法律中对刑事诽谤的解释,有些情况是不算诽谤的,比如所表述的观点是真实的、出于善意和诚心,且有利于公共等。毫无疑问,沙德瑞克书中谈到的法律的执行力问题,涉及公众利益且为公众所关心,从这点来说刑事诽谤的指控不能完全让人信服。

    而沙德瑞克的另一个指控藐视法庭罪,新加坡法律规定此罪可判处监禁或罚款,或两者兼施。对此,刘大为表示,这条罪名的解释过于宽泛了,基本上任何质疑司法行为的言论都可以解释成藐视法庭。

    事实上,以刑事诽谤或藐视法庭遭到新加坡政府控告的,沙德瑞克并不是第一个。新加坡执政党被指历来都善于借打官司来消除批评。

    2001年,新加坡民主党人士徐顺全因在大选中称李光耀和吴作栋两人瞒着国会向印尼前总统苏哈托提供巨额贷款,被两人控告诽谤。败诉后的徐顺全无法支付几十万的赔款,宣告破产,并丧失了竞选资格。

    在媒体管制方面,新加坡有着较为严格的法律规定,媒体资源基本上由执政党全面掌握。为了对传媒及娱乐内容进行审批和监管,新加坡于2003年将新加坡广播管理局、电影及出版署和新加坡电影发展局合并,成立了新加坡媒体发展管理局,成为新加坡媒体、互联网和电子游戏的主管机关。2003年该局成立后,负责审批和监管传媒及娱乐内容。

    在新加坡,一些有争议的本土新闻是禁止或限制内外媒体报道的。此外,外国媒体须同意接受新加坡政府对认为有诋毁性质的内容进行审查。近几年来,常有新加坡政府借助法律手段控告外国媒体污蔑性报道的事件,一些知名国际媒体如《纽约时报》、《远东经济评论》、《时代》周刊等都曾遭到新加坡政要或当局的控告,而被迫支付数万美元的诉讼费。

    比如,2010年3月,李光耀、李显龙父子通过新加坡司法系统,对美国《纽约时报》集团提出诽谤罪诉讼,认为其下属的《国际先驱论坛报》发表的一篇名为《都是一家人——论家族式政治优劣》的文章含有诽谤,《纽约时报》最后登报向他们道歉,并赔偿16万新元的名誉损失费。

    此举自然招致一些国际舆论的谴责,西方媒体因新加坡当局频频打官司且常常胜诉而将新加坡法庭称为“袋鼠法庭”,认为这种行为是在阻止新加坡国内外媒体对政治及政要人士进行批评。

    对此,新加坡政府称,对拥有5100万人口的多民族岛国而言,采用立法手段限制言论和集会,对保持经济繁荣、民族和宗教和谐来说非常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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