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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04月18日 星期三
中青在线

台湾男同志伴侣打官司争“婚姻权”

双方母亲力挺

本报驻香港特约记者 凌德 《 青年参考 》( 2012年04月18日   20 版)

    同性伴侣陈敬学(左二)和高治玮(右二)在双方母亲的陪同下出庭。

    同性恋婚姻是否合法在各国社会都是一个敏感话题。日前在我国台湾,一对男同性恋伴侣因登记结婚请求被拒,怒将当地民政部门告上法庭,成为台湾第一对为了“婚姻权”打官司的同志伴侣。

    综合台湾媒体报道,现年46岁的台湾男同志陈敬学和小他一岁的高治玮6年前曾公开宴客结婚。去年8月,两人到台北市中山区户政事务所登记结婚,但户政事务所称同性婚姻与岛内“民法”规定不符,不准两人登记。陈敬学和高治玮提起诉愿被驳回后,两人一怒之下遂向高等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主张同志伴侣结婚合法化。此案也成为岛内第一例同性恋婚姻权诉讼案。

    4月10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首度开庭,审理该案。在法庭上,中山区户政事务所代表以被告身份答辩时称,户政单位只是第一线的审查和服务部门,不是法令的解释机关,户政所只能根据相关法律和“法务部”的解释文件来审查结婚登记,依照现行岛内法规,陈高二人的结婚申请不合规定。

    而陈敬学和高治玮的代理律师则认为,户政事务所用来驳回登记的法源依据——“法务部”1994年解释函规定的“一男一女才可结婚”,是“违宪”的行政阐释。而台湾法律中并没有明文规定禁止同性结婚,因此不能对陈高的结合予以限制。同时,律师还质疑,“民法”只针对异性婚姻进行规范,漏列同性婚姻,违反平等原则,是“立法不作为”的“违宪”。

    在庭讯中,陈敬学不时牵着高治玮的手,他陈述时并未就诉讼表示意见,反而情绪激动地一再向家人和关心此案的相关人士及法官表示感谢,并强调“我们会快乐地活下去”。

    虽然这些陈述和本案无关,但主审法官陈心弘仍然耐心听完,甚至还当庭向二人送上祝福:“幸福快乐要在家里,法庭上我也对你们的‘婚姻’献上崇高的致敬,希望你们一直幸福下去。”不过,他也不忘自己的法官身份,同时提醒说“这些都与审判无关,但也让你说了”,希望陈敬学下次“控制一下”。

    当天,法官并没有做出判决,只是通知要在5月15日再次开庭。

    此次事件在台湾岛内引起巨大关注,许多台湾同性恋组织代表当日纷纷到庭声援支持,并痛批当局漠视同性恋者的“结婚权”。值得注意的是,陈敬学和高治玮双方的母亲也在当日现身,力挺儿子。

    陈母生了一男两女,她在开庭前说:“儿子都有缴税,权利应该和大家一样!”她说得知儿子是同志后,也挣扎了10年才接受,“只希望他能有个伴,长长久久走下去”。

    高母育有一男一女,她说:“现在离婚率这么高,看到他们俩恩爱幸福这么多年,男女结婚真的更好吗?”

    总体来说,相较于其他亚洲国家和地区,台湾社会对待同性恋的态度较为温和包容,特别是年轻族群和城市居民。资料显示,从1996年作家许佑生与美国籍葛瑞成为台湾第一对公开结婚的同志伴侣至今,台湾已有4对男同志公开举办结婚仪式。不过,目前同志结婚尚不被台湾当局承认为合法婚姻,这也导致他们无法享有税务减免、育儿津贴等福利,伴侣间也无法拥有对方紧急手术签字权、财产分配等基本权利。

    2003年7月,台湾“总统府”人权咨询小组曾推出“人权基本法”草案,表示将使同性婚姻合法化。但是迄今为止,该项法案仍未获得台湾立法部门通过。

    2006年,也有台湾“国会立委”提出“同性婚姻法”草案,经35位“立委”联署,跨过门坎正式提案,排入“立法院”议程,可惜之后遭到23名“立委”阻挡,被退回程序委员会。

    台湾法律界认为,陈敬学和高治玮若在此次台湾首件关于同性婚姻的案件中胜诉,将有望为日后台湾同性恋人结婚合法登记打开绿灯,但外界相信二人胜诉的机会不大。

    最近几年,由台湾“妇女新知”、“同志热线”等同性恋者、妇女团体组成的“台湾伴侣权益推动联盟”,正在研议“民法”增订“伴侣制度”等草案,明年将推出民间版同性婚姻法草案。伴侣联盟认为,台湾社会的家庭组成已相当多元,“法务部”除应允许同性婚姻,更应允许弹性协商权利义务的“伴侣制度”。

    不过,对同性恋采取保守看法,甚至无法接受的声音在台湾还是存在的。2009年10月,以台湾基督长老教会为首的基督教派发起“上帝的爱超越一切”反同志大游行,大约有300名信徒参与,主张反同性婚姻和反同志平权。

    2011年10月,台湾“法务部长”曾勇夫指示“法律事务司”研拟同性恋婚姻可行性。在他们邀请讨论同性婚姻议题的学者专家中,部分人士对是否应推动立法持不同意见。有法律学者认为,就算要承认同性婚姻或同性伴侣关系,不能只修改“民法”或另订新法,还有“税法”、健保、卫生医疗、社会救助等相关法律的修正问题,都应一并讨论;另有专家认为,台湾地区的情况与欧、美各国不同,如要修法,必须先达成社会共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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