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美日安保条约》无涉钓鱼岛
○郑海麟 香港亚太研究中心主任
《
青年参考
》(
2014年05月07日
03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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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4日,日本东京,奥巴马访问日本,与日本首相安倍晋三举行双边会谈。 |
奥巴马的言论及日本官员说法,似乎表明1960年签署的《美日安保条约》有明文规定钓鱼岛属该条约涵盖范围,实际上并无此事。美日官员指称《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则是对条约过度引申和不熟悉历史的结果。
奥巴马此次访日,据东京外交圈的消息,“奥安会“的主要内容是商讨美日两国 “强化同盟战略”。该战略的核心在于向国际社会传递美日同盟在维护亚洲和平与繁荣方面起到的主导作用。
安倍将强调推进其所谓 “积极和平主义”外交的意义,实质是为了配合美国重返亚太 “再平衡”战略而制衡中国,共同反对所谓“中国试图凭借实力改变现状”,尤其是在钓鱼岛问题上。
当记者问及中日如果在钓鱼岛发生冲突,美国会不会援引《美日安保条约》协防日本时,奥巴马略微沉思了一下,作了以下的回答:
“日美安保条约第五条适用于钓鱼岛防卫。但是,我的上述观点并不是什么新鲜东西,以前在访问日本时,克里国务卿和哈格尔国防部长都已经讲过。我需要强调的是,在钓鱼岛的所有权问题上,美国政府没有立场。但反对单方面改变现状的做法。根据日美安保条约精神,日本施政下的土地都属于日美安保条约的适用范围。但是,我们期望日中双方和平解决这一问题,任何语言的挑衅,都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美国与中国也有着紧密的关系,中国不仅是亚洲也是世界重要的大国,美国支持中国的和平崛起。我们希望能够遵守国家秩序和国际法的原则,不论国家大小,都应该保证其正当的权益。我会向中国直接转达这一个信息。我们祈愿中国的成功,日中两国在许多领域可以合作,美国也愿意为改善日中关系做外交努力。”
对于上述言论,日官员和媒体也高调应和,指称“美方也认为尖阁群岛在日本施政权下,因此适用于《日美安保条约》。”还表示,“如此一来钓鱼岛一旦发生什么事,日美将联合进行应对。”早前还有日本高官声称,“依据安保条约,奥巴马总统对日本有包括核威慑力在内的防卫承诺。”可见日方在钓岛问题上坚持强硬态度,背后的支撑是《美日安保条约》。
以上奥巴马的言论及日本官员说法,似乎表明1960年签署的《美日安保条约》有明文规定钓鱼岛属该条约涵盖范围,实际上并无此事。查《美日安保条约》共五条,其中第一条规定:“在《和平条约》生效的同时,经日本国许可、美国接受,美国的陆、海、空军有在日本国内及其领海驻扎的权利,因这些军队有助于维持远东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且,当外部武力攻击危及日本国的安全以及镇压由一或二个外国干涉、煽动而引起在日本国的大规模内乱及骚扰时,日本国政府有理由明确请求美国驻军之援助。”
上引第一条为《美日安保条约》主要内容,其余四条为第一条的附加及解释条款。该条约由美日于1951年9月8日在美国旧金山签字,1960年修订确认。很明显,《美日安保条约》附属在《旧金山和约》之下,同时生效。因此,欲明了《美日安保条约》是否适用于钓鱼岛,首先又必须弄清楚《旧金山和约》中是否明文规定钓鱼岛属日本领土。
查1951年签署的《旧金山和约》全文共有七章二十七条,正文用英语、法语、西班牙语、日语作成,其中第二章“领域”部分涉及中日疆界问题,明确写出,日本已放弃了台湾和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同章第三条(西南诸岛及南方诸岛)部分又规定:“日本国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所作任何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西南诸岛(包括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孀妇岩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及琉璜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其唯一管理当局之建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项建议并就此项建议采取确定性之行动以前,美国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包括水域)暨其居民,包括此等岛屿之领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司法及管辖之权力。”
以上条约1951年9月8日签字,翌年4月28日生效。但根据以上条约,并无涉及钓鱼岛或“尖阁群岛”。日本政府当年对该条约做了极为详细的“解说”,其中在解释“条约第三条的地域”时,明确指出:“历史上的北纬二十九度以南的西南群岛,大体是指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 其中亦无涉及钓鱼岛。这一“解说”清楚地表明,《旧金山和约》规定交由美军托管的范围,不含钓鱼岛。
既然《旧金山和约》无涉钓鱼岛,《美日安保条约》无疑不适用于钓鱼岛。日本声称拥有对钓鱼岛的主权,如果按《旧金山和约》规定,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钓鱼岛自古以来即属于“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否则,日本声称拥有主权在国际法上不成立。至于美日官员指称《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则是对条约过度引申和不熟悉历史的结果。
(本版言论不代表本报观点,仅供参考。文章均有删节)
奥巴马的言论及日本官员说法,似乎表明1960年签署的《美日安保条约》有明文规定钓鱼岛属该条约涵盖范围,实际上并无此事。美日官员指称《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则是对条约过度引申和不熟悉历史的结果。
奥巴马此次访日,据东京外交圈的消息,“奥安会“的主要内容是商讨美日两国 “强化同盟战略”。该战略的核心在于向国际社会传递美日同盟在维护亚洲和平与繁荣方面起到的主导作用。
安倍将强调推进其所谓 “积极和平主义”外交的意义,实质是为了配合美国重返亚太 “再平衡”战略而制衡中国,共同反对所谓“中国试图凭借实力改变现状”,尤其是在钓鱼岛问题上。
当记者问及中日如果在钓鱼岛发生冲突,美国会不会援引《美日安保条约》协防日本时,奥巴马略微沉思了一下,作了以下的回答:
“日美安保条约第五条适用于钓鱼岛防卫。但是,我的上述观点并不是什么新鲜东西,以前在访问日本时,克里国务卿和哈格尔国防部长都已经讲过。我需要强调的是,在钓鱼岛的所有权问题上,美国政府没有立场。但反对单方面改变现状的做法。根据日美安保条约精神,日本施政下的土地都属于日美安保条约的适用范围。但是,我们期望日中双方和平解决这一问题,任何语言的挑衅,都不利于问题的解决。美国与中国也有着紧密的关系,中国不仅是亚洲也是世界重要的大国,美国支持中国的和平崛起。我们希望能够遵守国家秩序和国际法的原则,不论国家大小,都应该保证其正当的权益。我会向中国直接转达这一个信息。我们祈愿中国的成功,日中两国在许多领域可以合作,美国也愿意为改善日中关系做外交努力。”
对于上述言论,日官员和媒体也高调应和,指称“美方也认为尖阁群岛在日本施政权下,因此适用于《日美安保条约》。”还表示,“如此一来钓鱼岛一旦发生什么事,日美将联合进行应对。”早前还有日本高官声称,“依据安保条约,奥巴马总统对日本有包括核威慑力在内的防卫承诺。”可见日方在钓岛问题上坚持强硬态度,背后的支撑是《美日安保条约》。
以上奥巴马的言论及日本官员说法,似乎表明1960年签署的《美日安保条约》有明文规定钓鱼岛属该条约涵盖范围,实际上并无此事。查《美日安保条约》共五条,其中第一条规定:“在《和平条约》生效的同时,经日本国许可、美国接受,美国的陆、海、空军有在日本国内及其领海驻扎的权利,因这些军队有助于维持远东国际和平与安全。并且,当外部武力攻击危及日本国的安全以及镇压由一或二个外国干涉、煽动而引起在日本国的大规模内乱及骚扰时,日本国政府有理由明确请求美国驻军之援助。”
上引第一条为《美日安保条约》主要内容,其余四条为第一条的附加及解释条款。该条约由美日于1951年9月8日在美国旧金山签字,1960年修订确认。很明显,《美日安保条约》附属在《旧金山和约》之下,同时生效。因此,欲明了《美日安保条约》是否适用于钓鱼岛,首先又必须弄清楚《旧金山和约》中是否明文规定钓鱼岛属日本领土。
查1951年签署的《旧金山和约》全文共有七章二十七条,正文用英语、法语、西班牙语、日语作成,其中第二章“领域”部分涉及中日疆界问题,明确写出,日本已放弃了台湾和澎湖列岛以及南沙群岛、西沙群岛。同章第三条(西南诸岛及南方诸岛)部分又规定:“日本国对于美国向联合国所作任何将北纬二十九度以南之西南诸岛(包括琉球群岛及大东群岛),孀妇岩以南之南方诸岛(包括小笠原群岛、西之岛及琉璜列岛),及冲之鸟岛与南鸟岛,置于托管制度之下,而以美国为其唯一管理当局之建议,将予同意,在提出此项建议并就此项建议采取确定性之行动以前,美国有权对此等岛屿之领土(包括水域)暨其居民,包括此等岛屿之领水,行使一切行政、立法、司法及管辖之权力。”
以上条约1951年9月8日签字,翌年4月28日生效。但根据以上条约,并无涉及钓鱼岛或“尖阁群岛”。日本政府当年对该条约做了极为详细的“解说”,其中在解释“条约第三条的地域”时,明确指出:“历史上的北纬二十九度以南的西南群岛,大体是指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 其中亦无涉及钓鱼岛。这一“解说”清楚地表明,《旧金山和约》规定交由美军托管的范围,不含钓鱼岛。
既然《旧金山和约》无涉钓鱼岛,《美日安保条约》无疑不适用于钓鱼岛。日本声称拥有对钓鱼岛的主权,如果按《旧金山和约》规定,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钓鱼岛自古以来即属于“旧琉球王朝的势力所及范围”。否则,日本声称拥有主权在国际法上不成立。至于美日官员指称《美日安保条约》适用于钓鱼岛,则是对条约过度引申和不熟悉历史的结果。
(本版言论不代表本报观点,仅供参考。文章均有删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