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印度并不缺少反腐法规。目前,印度拥有包括《防止腐败法1988》、《反洗钱法2002》、《中央文官行为准则》、《全印度文官行为准则》等在内的一系列反腐法规,以及中央监察委员会、中央调查局等反腐机构。然而问题在于,印度与反腐相关的制度设计存在严重缺陷。
比如作为最高监察机构的中央监察委员会需通过各层级的监控官对政府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国有企业等进行反腐监控。监控官虽然在业务上向上级监控官负责,但在行政上却需要服从本部门首长的领导。事实上,印度的监控官通常就是由其所在部门的人员,甚至是部门首长兼任。如是,由各级监控官组成的印度反腐监控体系虽非形同虚设,也显然效率不高。
腐败之所以成为印度的社会顽疾,很大程度上应归因于印度的反腐机制重“治”不重“防”;而若要有效预防腐败问题,印度无疑还需找到促成腐败的深层原因。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罗伯特·莫顿认为,如果一个社会强调经济成就,但又使人们获得经济成就的机会受到严格限制,比如许多人因种族、缺乏技能或资金等难以接近社会的机会结构,那么这个国家的腐败就会比较严重。莫顿的理论,无疑有助于理解印度的问题。
印度中央监察委员会于2005年发布的《反腐败指导手册》则认为,印度的腐败之所以难以根除在很大程度上与印度的社会结构有关。事实上,由于家族关系和种姓制度是印度社会结构的重要基础,印度人通常更忠诚于其所在的集团而非整个社会,官员利用职权为集团成员谋利就成了自然而然的事。
此外,印度的政党政治也被认为对腐败长期存在负有责任——如果前电信部长拉贾所在的平等党不是国大党执政联盟中的重要成员,那么印度总理辛格很可能在2008年拉贾刚被举报时就对其下手了。换句话说,在印度政治的语境中,廉洁者的成功并非源于对腐败者的打击,而是妥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