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河奖”评选表彰活动 ->> 正文

  • “母亲河奖”评选表彰办法
  • http://qnck.cyol.com  [2010-10-14]
  •   第一条 为表彰奖励为保护母亲河行动、保护生态环境、建设生态文明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人士和组织,提高广大青少年及社会公众的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意识,鼓励更多的人参与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为推动科学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贡献力量,全国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特设立“母亲河奖”。

      第二条 “母亲河奖”是领导小组在我国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领域设立的权威奖项,是青少年生态环保事业的唯一奖项。评奖范围面向海内外。

      第三条 “母亲河奖”评选表彰工作由领导小组领导。领导小组聘请有关人员组成“母亲河奖”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评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评选表彰具体事宜。

      第四条 评委会由席位评委和特约评委组成。席位评委由共青团中央、全国绿化委员会、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八家保护母亲河行动主办单位负责人组成。特约评委由“母亲河奖”协办单位负责人、支持单位负责人、生态环保领域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媒体负责人、环保社团负责人等组成。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个人都可以申报“母亲河奖”,青少年优先。

      (一)长期从事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特别是在保护江河湖泊中有突出成就,事迹感人,影响广泛。

      (二)积极宣传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大力倡树生态文明理念和公益意识、责任意识,广泛传播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知识,影响面大,动员力强。

      (三)发明、推广保护和利用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新技术、新产品,成效突出。

      (四)为保护母亲河、保护生态环境做出重要贡献的生态环保组织或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五)为保护母亲河行动提供重大支持的组织或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组织都可以申报“母亲河奖”,青少年生态环保社团优先。

      (一)在清洁生产、节能减排、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等方面积极创新,贡献突出,或在推广、使用相关环保技术等方面有突出成效。

      (二)积极开展植绿护绿、环境教育、环境监护、资源节约等活动,特别是积极参与江河湖泊的保护,在影响、带动青少年和社会公众增强生态文明意识,投身生态环保实践方面贡献突出。

      (三)大力支持、参与保护母亲河行动,在推动我国生态环保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

      第七条 设立“保护母亲河行动基金”,接受国内外有关企业、部门和个人的捐助,并以此资助“母亲河奖”。捐助达到一定额度,可授予捐助企业或企业负责人“保护母亲河行动特别贡献奖”。

      第八条 “母亲河奖”原则上每两年评选一届。往届已获奖者不再评选。

      第九条 “母亲河奖”每届原则上评选个人10名左右,每个获奖者奖励人民币20000元;组织5个左右,每个获奖者奖励人民币30000元,并颁发证书、奖杯。

      第十条 “母亲河奖”的评选程序:

      (一)推荐、审核。领导小组向省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及社会发布评选通知、公告,省级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按照有关要求推荐候选人、组织。个人、组织也可直接向评委会自荐,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对自荐人、自荐组织进行资格审查,征求所在省(区、市)保护母亲河行动领导小组的意见,并向自荐人、自荐组织所在单位、当地政府有关部门核实有关情况。对港澳台地区的候选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征求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国外候选人,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征询我驻外使领馆的意见。

      (二)初评。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评选条件,对候选人、组织的资料进行整理汇总,向评委会席位评委提交候选人、组织材料。经评委会席位评委初评投票后,领导小组办公室按得票数提出正式候选人、候选组织名单。

      (三)公示。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正式候选人、组织所在地 (县及县以上)团组织,在所在单位或当地媒体上刊发正式候选人、组织的申报事迹,向社会公示,并公布情况反馈地址和电话;港澳台地区的正式候选人,委托政府有关部门核实;国外的正式候选人,委托我驻外使领馆核实。如有正式候选人、组织被提出异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确不符合评选标准的,取消其参评资格。

      (四)网络或手机短信投票。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托网络媒体或手机短信平台,对正式候选人、组织进行网络投票评选,按得票数排序,提交评委会作为终评参考。

      (五)终评。领导小组召开评委会,对正式候选人、组织评审,进行无记名投票。按得票多少(得票须超过参评评委的半数)产生“母亲河奖”获得者。

      (六)公布结果。向社会公布评选结果,适时举行颁奖仪式。

      第十一条 任何时候如发现营私舞弊、弄虚作假问题,一经查实,将撤消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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