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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界热议奔驰奥美合同纠纷

http://qnck.cyol.com 2008-03-08 02:10 中青报订阅

   

    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奔驰”)和上海奥美广告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奥美北京分公司”)之间的广告合同纠纷,在2007年下半年尘埃落定,法院判定“奥美北京分公司”返还“北京奔驰”580万元媒介服务费。

  作为广告界和汽车界的两个“大腕”,“北京奔驰”和“奥美北京分公司”,如何从曾经的合作伙伴到对簿公堂呢?

  2004年5月,原北京吉普汽车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奔驰-戴姆勒·克莱斯勒汽车有限公司)和“奥美北京分公司”签订媒介代理协议,后者为前者提供媒介服务。2005年12月,“奥美北京分公司”将“北京奔驰”诉至北京市二中院,理由是对方拖欠广告费1100.5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定,“北京奔驰”应支付645万余元的媒介购买费。

  此案审结后不久,“北京奔驰”以“奥美北京分公司”虚报费用为由,将其诉至北京市一中院,请求判令对方返还580万元。法院要求“奥美北京分公司”提供财务资料,以便进行审计,但遭到拒绝。

  双方争议的重点是对已经执行的一系列广告项目的认定。“奥美北京分公司”认为,相关项目已经执行,“北京奔驰”应该将余款付清。而“北京奔驰”认为,很多项目存在不实情况,并无已经执行的依据,不仅不能支付余款,“奥美北京分公司”还应退还已经支付的相关款项。

  法院经审理认为,“奥美北京分公司”起诉“北京奔驰”时,其主张款项中存在不实费用的情况已被证实,而且“奥美北京分公司”拒绝提供财务资料并拒绝审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院推定“北京奔驰”的怀疑为合理怀疑,一审判决奥美公司返还“北京奔驰”580万元。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查显示,一些合同内容含混,执行时间不明,还有一些合同存在项目重复和突击签订的现象。

  据报道,这一合同纠纷还涉及我是大卫(北京)市场营销咨询有限公司。

  原“北京奔驰”销售部负责人吴某负责公司广告事务期间,因业务关系和“我是大卫”负责人胡某熟识,此后双方相继离开“北京奔驰”和“我是大卫”,本案涉及的一些合同是在双方离职前签署的。

  (::据中国法院网、《购物导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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