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司法部下属的量刑委员会,9日提出一项建议:由于疏忽而导致乘客死亡的司机可以免受牢狱之灾。此提议一出,民众一片哗然,随之而来的抗议声不绝于耳。
这场争论突显了人们的一种困惑:在英国的司法制度中,“惩罚”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普遍认为,“惩罚”的目的无外乎震慑准犯罪、教化罪犯和补偿受害者。时至今日,人们好像还没太弄清楚它们的区别,这不要紧,只要别认为它们是对立的就行了。
再回到交通事故上来。三心二意开车也许不会导致交通事故,但那仅仅是因为运气好。也就是说,不管事故是否发生,司机都应该为疏忽受到责罚,而不应该是“有事故就重罚,没事故就轻罚”。如果仅仅是那些运气不好,恰巧惹祸的司机才被处罚,公众会得到一个错误的信号:如果我的运气足够好,就没有问题。所以,如果司机因为小小的疏忽而酿成惨剧,还是应该按照“小疏忽”来对待,以此来量刑,而不应该因为他“运气不好”就加大惩罚力度。从这个角度来说,司法部门提出的建议还是有道理的。
然而,这种解释对于安吉拉·史密斯来说行不通。3年前她16岁的儿子死于一场车祸,史密斯一直认为对于这些肇事司机的处理,应该更加严酷,要罚得他们倾家荡产,让他们一辈子再也开不了车!他们应该为自己的所作所为还一辈子债。
但是司法工作人员更多地强调,对于肇事者的处罚不应该“一棍子打死”,而应让他们改过自新。这些司法人员不太认可“重刑”的效果,至于巨额补偿更是于事无补。司法惩罚的目的仅仅局限于对肇事者的改造是不够的,更多的人应该从中得到教训。但是司法人员们也知道,对于受害者来说,巨额补偿的重要性远远高于教育肇事者,或者教育公众这个目的。这就是受害者和司法人员的分歧所在。
至于普通公众,因为他们从未见过肇事者,但由于媒体对肇事者的负面描述,自然而然地就会对这群人产生厌恶情绪。公众还会设想当类似不幸降临时到自己头上,自己能否获得保障和什么样的保障。他们同情受害者,部分原因是他们把自己假设成了“未来的受害者”。
但我们要确立一个明确的态度——以人为本,是以肇事者为本,还是以受害者为本?
随着环境决定论和基因决定论(比如,这种论调认为有些人天生就品德败坏)的泛滥,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肇事者不能像普通人那样享受到那么多权利,因为他们是“特殊”的那一群人。
为了充分地保护我们社会的公平性,给受害者支付足够的赔偿金额是必要的,但因此就必须牺牲肇事者的利益?在我们敢于面对这样尖锐的问题之前,我们的审判制度依然只能在黑暗中摸索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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