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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案:无人作证
2006-01-21 06:29
许自宝

    在韩国电影《猎狼》中,漂亮的韩国姑娘郑美燕被一家公司聘用,她所在部门的部长想尽方法接近她,乘机骚扰。美燕想用法律捍卫自己的尊严,却遭家人和好友劝阻。美燕坚持寻找法律救济,四处找证人,四处碰壁,公司也对她施加压力。美燕坚持不懈,终于将部长告倒。

  对于性骚扰这个词,人们并不陌生。早在1964年,美国便通过了《民权法案》,对工作场合的性骚扰加以禁止。按照美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影片中郑美燕被部长骚扰,属于工作场合的性骚扰。

  目前,性骚扰在我国还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我们无法找到明确禁止性骚扰行为的法律条文,性骚扰的受害者处于弱势。性骚扰案件主要侵犯的是人格权,而人格权在我国长期被视为一种抽象的权利,相关诉讼不易被法院受理。此外,由于性骚扰行为的隐秘性,案件直接证据(人证、物证、书证)的获得相当困难,受害人主张权利、法院审理的难度相当大。如果不能根据具体情形合理分配当事人双方的举证责任,就会使绝大多数性骚扰案件以原告败诉而告终。这也使绝大多数性骚扰的受害人选择了沉默。

  影片中,郑美燕为了举证苦苦寻觅,四处碰壁,这就是“证人不作证或即使同意作证也不愿出庭作证”的尴尬。

  证人是否出庭作证,不仅是个法律问题,更是个社会问题。由于职业、背景和利益的不同,人们对行为的评价也不同,一些人眼中的投机,在另一些人看来就是“思想开放”;一些人的洁身自好,会被另一些人认为是保守无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体主义的发展和集体主义的削弱,导致人们对他人的行为或观念(只要不直接涉及本人利益)漠不关心。此外,“耻讼”、“厌讼”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特征。诸多因素纠缠在一起,证人不愿出庭作证不足为奇。

  (栏目合作:西南政法大学司法研究中心)

  参考资料

  中国首例性骚扰胜诉案

  2002年7月,湖北省武汉市女教师何某向江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何某称,2000年下半年,同事盛某多次对她进行性骚扰。经江汉区法院和武汉市中级法院两级法院审理,终审认定,被告侵犯原告的事实成立,判盛某向何某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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